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林业局是省自然资源厅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  省林业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全省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土地沙化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开展全省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分类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沙化土地调查,指导全省沙化土地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指导丘陵山区综合开发。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省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负责全省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全省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省自然保护地。按规定提出新建、调整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五)指导全省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全省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全省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省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六)负责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省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七)负责落实全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省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地方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省应急管理厅,以省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八)负责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推动林业产业发展。参与拟订林业地方经济调节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制度。拟订全省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九)负责全省林业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全省林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省林业科技工作,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防治荒漠化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加快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推进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第五条  省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17名,其中正处长(主任)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9名(含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


联系电话:025-86275509(工作日)  025-86228623(休息日、节假日)

作息时间:8:30-12:00   13:30-17:30(秋冬季)                 

                        8:30-12:00   14:00-18:00(春夏季)

通讯地址:南京市定淮门大街22号江苏林业大厦,邮政编码21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