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江苏省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国臣
职务:江苏省林业局局长
受委托单位:江苏省林木种苗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徐惠强
职务:江苏省林木种苗管理站站长
为规范林草种子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苏省林业局委托江苏省林木种苗管理站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依法以江苏省林业局的名义开展林草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5年2月26日至2028年2月25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三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