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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等禁猎事项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1-27 17:08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25年1月26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苏省林业局发布了《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等禁猎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要对象,依法开展禁猎管理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力措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野保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野保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至十八条、《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均对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等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工作作出相关要求。《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对非法狩猎入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是衡量是否入刑的重要标准。制定《通告》,明确我省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是贯彻落实《野保法》《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行刑衔接,从源头上遏制野生动物非法贸易链,严厉打击违法破坏野生动物行为;也有利于保护我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维护全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二、主要内容

本《通告》主要包含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对象、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其他事项等5项内容。

第一条为禁猎区的规定,明确了我省禁猎区范围,包含了自然保护地、候鸟迁徙通道等法定禁猎区,以及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国有林场等野生动物集中栖息活动的区域。

第二条为禁猎期的规定,明确了我省禁猎期,禁猎期根据我省陆生野生动物特点和生物学特性制定。我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以鸟类为主,其种类繁多、类群多样,全年都有鸟类迁徙、停歇、繁殖、越冬,哺乳动物活动时期覆盖全年,两栖爬行类等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活跃时期集中在夏季,同时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是《江苏省农林厅关于更换核发狩猎证的通知》(苏农林〔1989〕08号)规定的禁猎期。

第三条为禁猎对象的规定,禁止猎捕对象为国家重点、省重点和“三有”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四条为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规定,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猎工具和方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全省近年办案实际,列入了普遍性、典型性、危害性较强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第五条为其他事项,一是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例外情形,二是因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经许可后方可开展,三是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衔接适用,四是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相关文件:《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等禁猎事项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