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被称为“不冒烟的森林火灾”。江苏作为种苗花木生产大省、板材和木质包装材料生产消耗大省以及进口木材重要集散地,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多、分布广、危害重。2015年颁布实施的政府规章已难以应对越来越严峻的防控形势,有必要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安全风险防治和治理体系建设。
条例对防治职责进行了规定,明确地方各级政府治理职责和部门职责,清晰界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职责,明确林业经营者、管理者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直接责任人。条例还明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对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基于灾害扩散性的特点,还规定了毗邻地区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联防联控的责任。
突出预防为主的防治方针,条例明确了监测预警网络建设、调查、监测等制度,增加了风险调查评估、重点预防区划定、弃置有害生物的相关规定以及禁止饲养、不得随意丢弃等方面的禁止性条款。条例把世界遗产地、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区、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等,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要求有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防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