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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草种苗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9-13 14:37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种业振兴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提升林草种苗基地对全省种业振兴、乡村振兴和国土绿化的贡献率,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培育林业种业新质生产力,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有关要求,在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草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办规〔2023〕1号),我局组织对 《江苏省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苏林规〔2016〕1号)进行修订,印发了《江苏省林草种苗基地管理办法》(苏林规〔2024〕2号)。现从三个方面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林草种苗基地是从事林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创新以及良种选育生产推广的单位,是我省现代林业种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推动林业种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也是培育锻造林业种业创新人才的摇篮。全省共有省级以上林草种苗基地55个,其中林木良种基地30个,林草种质资源库25个,总面积约3.5万亩,年均生产良种壮苗800万株,收集保存林草种质资源4万余份,选育林草新品种、良种300余个,在推动全省林业种源自主可控、种业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种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一项技术能够创造一个奇迹;要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创新攻关、企业扶优、基地提升、市场净化等五大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草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相继修订施行。这些重要论述和重大部署,都对林草种苗基地发展提出了新的方向和要求。

《江苏省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于2012年制定并在2016年作了部分修订,现行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监督管理职权、评价体系等方面已不能完全满足现代化种苗基地建设发展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匹配。一是管理对象与现有种苗基地类型不匹配。全省林草种苗基地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和林草种质资源库,现有管理办法不涉及国家级种苗基地以及种质资源库,不利于科学统筹推动全省林草种苗基地建设发展;二是监督管理与现有林业项目管理权责不匹配。现行办法中,基地主要监督管理职责集中在省级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与《江苏省林业项目管理办法》(苏林计〔2019〕17号)有关规定不匹配;三是考核指标与高质量发展不匹配。现有考核指标主要针对起步建设阶段的基地,经过10余年的建设发展,指标的内容、评分标准、评价方式等已不能完全满足绩效考核“指挥棒”需求。

二、修订的主要方面

主要从六个方面对《办法》进行修订。

一是章节的变化。原有《办法》共有6章、17条以及1个附件,新修订的《办法》共有7章、20条以及5个附件,增加了申报条件、确定命名、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章节,删除了管理机构与职责、申请程序、条件与确定、监督与管理等章节,删除章节的内容统筹整合至其他章节。

二是管理对象的统筹。将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纳入管理对象,明确了资源库的定义、申报条件、发展任务等要求;同时规定,国家林草种苗基地的申报、确定、建设和管理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达到协同推动国家和省级林草种苗基地建设管理的目标。

三是林业主管部门职责的界定。根据林业项目管理规定,重新界定了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职责,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草种苗基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扶优除劣的动态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负责加强对省直单位基地的监督检查指导、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备案审批和林木良种补贴项目验收等工作。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基地的监督检查指导,承担辖区内基地的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备案审批和林木良种补贴项目验收等工作,并负责审核上报基地有关申报事项。

四是动态管理机制的优化。原有《办法》规定,基地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将予以摘牌;新修订的《办法》将年度绩效评价和五年实施期总体评价相结合,评价结果与补贴资金和基地资格相挂钩,规定了绩效评价存在不合格等次直接摘牌,牢固树立“优者上  劣者汰”的考核导向。

五是资金使用方向的明确。新修订《办法》增设了资金管理章节,在满足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和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下,结合基地建设发展实际和需求,制定省级以上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使用正面和负面清单,规定补贴年限、数额等,进一步加大补贴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效益。

六是绩效评价指标的细化。原有《办法》从基地生产、基础设施、科技支撑、基地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新修订《办法》评价体系分为良种生产及选育、资源收集保存、开放服务成效、运行管理水平、日常工作、信用与安全等,强化了对种业创新成果、社会化服务成效的评价比重,量化良种生产数量、资源新增、评价和共享数量等指标,实现定量和定性、当下和长远相结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有7章、20条以及5个附件,包括总则、申报条件、确定命名、建设任务、资金管理、绩效评价、附则等内容,制定了基地申报表、续建申请表和绩效评价表,全流程、全要素、全方位厘清了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种苗基地的职责定位,为科学、精准指导基地建设发展提供菜单式指引。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确定了林木良种基地和林草种质资源库的定义,本办法的适用管理对象。

申报条件:规定了林木良种基地和林草种质资源库的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

确定命名:规定了林木良种基地和林草种质资源库申报、确定程序以及命名规则。

建设任务:规定了林木良种基地和林草种质资源库建设发展任务。

资金管理:规定了林木良种补贴资金扶持年限、续建申请要求、补贴资金支出方向等。

绩效评价:规定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绩效评价内容、等次以及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等。

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有效期限,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