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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
发布日期:2024-03-06 10:01 浏览次数: 字体:[ ]

 1、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牵头部门:省林业局)

 2、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陆地部分)、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等类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管理工作。(牵头部门:省林业局;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3、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等类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管理工作。(牵头部门:省林业局;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4、特殊物种保护区等类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管理工作。(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5、太湖重要保护区等类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管理工作。(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6、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展监督管理,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牵头部门:省林业局)

 7、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对森林、湿地资源和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监督管理,完善制度规范和监管措施,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牵头部门:省林业局)

 8、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对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牵头部门:省林业局;配合部门: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