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2月1日起,正式启用“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省)”,印章编号:3201061268681;“江苏省林业局政务服务窗口专用章”,印章编号:3201061268682。
一、“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省)”适用范围。
除“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事项颁发的行政许可文书外,我局行政许可实施(不包括委托实施以及受委托实施)过程中需要颁发的行政许可文书(证件),统一加盖“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省)”,证件还应加盖“江苏省林业局印章”。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事项颁发的行政许可文书加盖“江苏省林业局林地管理专用章”。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印章的使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不使用“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省)”。
二、“江苏省林业局政务服务窗口专用章”适用范围。
我局派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出具的《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接件通知书》加盖“江苏省林业局政务服务窗口专用章”。此印章同时作为我局派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印章。
特此公告。
江苏省林业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