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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即将施行
发布日期:2023-02-13 17:30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月2日以第17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农林植物检疫工作迈上新台阶,全省植物检疫工作法治水平将得到大幅提升。

植物检疫工作是农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我省一直高度重视植物检疫工作,1998年出台的《办法》,先后经过了两次修订,为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履职,规范开展植物检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近年来,受气候变暖及农林产品调运增多等因素影响,植物有害生物传播几率不断增加,对农林生产和生物安全构成威胁。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植物检疫工作也作出了新的部署安排,提出新的任务要求。面对植物疫情防控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原《办法》中有的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实际,还有的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亟需全面修订完善。

为贯彻落实植物疫情防控部署,主动适应农林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健全完善植物检疫管理制度,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遵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面掌握各方面情况、准确了解各方主体制度需求的基础上,围绕增强制度规定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共同对原《办法》开展废旧立新性质的大修订工作。在充分调研、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多轮书面征求各市及部门意见,多次召开立法协调会,形成草案。

《办法》从我省植物检疫工作的实际出发,科学界定了植物检疫职责与范围,优化完善了植物疫情预防处置制度措施和植物检疫工作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了植物检疫审批相关要求和植物检疫监督检查措施。《办法》共34条,重点解决了农林植物检疫职责明确;农业植物检疫和林业植物检疫的范围界定;植物疫情监测、报告、处置制度完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检疫规范;部分农林植物检疫措施差别化规定;植物检疫监督检查措施授权以及农林植物检疫工作保障体系构建等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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