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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2 15:07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保护森林、林地、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依法惩处涉林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23年12月省林业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联合印发了《江苏省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苏林发1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总则、案件移送、证据收集、协作和监督、附则,共五章三十七条。自2023年12月 20日施行。

一、起草依据和过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起草过程中,先后两次征求各市林业局和省林业局各处室(单位)意见建议。2023年2月,和省公安厅召开座谈会,针对重难点问题进行沟通交流。2023年6月、7月与省公安厅一起,先后赴省检察院和省法院进行座谈交流,听取检察院和法院的意见建议。2023年8月书面征求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的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情况,对《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了党组会审议稿。2023年12月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完成了联合印发。

二、适用对象范围。《办法》适用于各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嫌破坏森林、林地、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案件。明确各部门、机关的职责任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公安机关应当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对移送案件进行处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案件移送情况予以监督,以保障涉林案件能得到合法、依规、及时处理。

三、移送程序和要求。主要规定了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林业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规定,明确了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及所需材料,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期限及相关要求,以及对于移送材料不全、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等特殊情况的处置;第二种情形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作出撤销决定的,将案件移送林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第三种情形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作出不予立案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将案件移送林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办法》还详细规定了移送案件的相关材料内容,以及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书(回执)、涉案物品清单等文书格式样本。

四、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关系处理。一是林业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二是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根据其违法事实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三是林业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五、证据的收集使用。鉴于2020年印发的《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指引(试行)》,已经对行政执法的证据收集与运用工作进行了细致的规范,《办法》未再对“证据收集”一章进行重复规定,主要针对证据收集使用的两个方面做出相关规定。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林业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制作的相关证据,经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后,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是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证据,可以作为林业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六、建立协作和监督机制。一是加强日常沟通与协作,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机制以及疑难、紧急的案件以及其他重要复杂案件进行会商机制。二是林业主管部门对疑难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就案件性质、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林业方面专业问题咨询林业主管部门。三是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针对涉林犯罪易发、高发领域和环节,应当共同研究对策,建立联合调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联合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四是明确了省林业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建立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

七、依据刑法相关规定的移送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等规定,确定了19项涉林刑事案件的移送标准,明确移送依据和涉嫌犯罪主体,供行政执法人员参考,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