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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1354/2023-00001 主题分类:
发布单位: 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12-12
文 号: 苏林规〔2023〕3号 主 题 词:
摘要: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2 17:22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林业局,局各处室(单位):

为规范我局行政许可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林业局    

2023年12月11日


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林业局(以下简称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行政许可管理和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草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林业局开展行政许可工作,适用本办法。省林业局开展受委托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机关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林业局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变相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等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省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优质服务。

第五条  省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实行集中服务,接办分离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省林业局推行电子政务与一网通办,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外,所有行政许可均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全流程线上办理。

前款所称政务服务平台,是指国家、省有关部门和省林业局建设的为行政许可工作服务的信息化平台。所称线上,是指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办理。

省林业局建设的政务服务平台应当适应行政许可工作需要,保障行政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应当合法、高效、便民,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省林业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以及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许可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以及行政许可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等。

(三)协调行政许可事项的新增、变更、取消、下放、委托实施工作。

(四)督促行政许可按工作流程办理。

(五)汇总、分析以及反馈行政许可数据信息。

(六)牵头制定互联网+监管清单,组织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管并督促落实。

(七)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评价。

(八)局党组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第十条  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法定职权事项进行法制审核。

(二)组织行政许可听证。

(三)负责行政许可实施的有关监督工作。

(四)省林业局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维护。

(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管行政许可的案卷。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具体行政许可事项,承担下列职责:

(一)编制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提出需要新增、变更、取消、下放或者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并做好相应的具体工作。

(二)编制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办事指南。

(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受理、审查、送达环节的具体工作。

(四)开展行政许可(含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五)提供行政许可具体业务咨询。

(六)配合开展具体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评价,提出改革建议。

(七)整理行政许可案卷并移交办公室归档。

(八)对窗口人员进行有关行政许可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窗口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接件环节,统一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录入并提交线上流转。

(二)统计行政许可数据。

(三)提供行政许可咨询。

(四)提供行政许可办理进度查询。

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负责窗口日常管理。对行政许可办理流程进行监督,并在行政许可办理单上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窗口以及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图。

工作流程图应当明确办事流程、各环节责任人、办理时限、环节之间流转的必要条件等内容。工作流程图经办公室法制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应当根据办事指南的指引,如实准确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林业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申请人同时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和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当确保两者的一致性。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身份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窗口应当对照办事指南,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天进行形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事项属于省林业局职权范围,并通过形式审查的,窗口应当予以接收;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省林业局职权范围或者没有通过形式审查的,窗口不予接收,并即时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

窗口应当于接收申请材料的当天将申请材料通过线上流转至下一环节;收到纸质申请材料的,窗口应当将纸质申请材料通过信函转交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发现申请材料不完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线上流转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线上流转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事项属于省林业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单位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节 审查、决定与送达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查。

承办单位在审查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及时启动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自被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拟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交有权签发人或者其授权签发人审签。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拟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交有权签发人或者其授权签发人审签。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审签意见及时制作许可文书(证件)并加盖印章后送达申请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效力范围、生效日期、有效期限、变更以及延续方式等事项。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省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可以向承办单位或者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承办单位应当同意其撤回。

第三节 期限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明确承诺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不得大于法定办理期限。在承诺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省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承办单位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但承办单位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文书(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节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文书(证件)记载事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综合被许可人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内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及时拟定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交有权签发人或者其授权签发人审签,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被许可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或者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不予延续。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事项颁发的行政许可文书外,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需要颁发的行政许可文书(证件),应当统一加盖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后生效,行政许可证件还应加盖江苏省林业局印章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事项颁发的行政许可文书加盖江苏省林业局林地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印章的使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省林业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其印章使用按照委托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线上流转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许可各环节责任人不得以没有收到纸质申请材料为由,拒绝或者延缓办理。

省林业局受省林业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在线上向申请人发送的电子化版式文书、颁发的各种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证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评价。承办单位配合对所承办的行政许可实施评价,提出“放管服”改革建议,完善审批服务措施。评价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自行进行,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省林业局就行政许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开展审批服务好差评工作,全面准确了解企业和群众对审批服务的感受和诉求,接受社会监督。有针对性地组织窗口、承办单位以及受省林业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等改进审批服务。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行政许可实施整体情况。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

(三)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四)行政许可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

(五)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行政许可(含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一般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行政许可工作方面的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