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森林生态安全,服务乡村振兴,依法规范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证森林永续利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号)和《省政府关于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苏政发〔202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 “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
(一)明确林木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在林地上采伐、采挖移植林木,清理林地上受灾害林木,均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经济林木、灌木、竹林的采伐和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上林木采伐除外。对列入国家和省中幼龄林抚育计划项目的林木采伐,严格按批准项目设计规定的采伐强度组织实施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不纳入限额管理。
采挖移植林地上林木的限额使用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附件3)要求执行。
(二)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十四五”期间年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复下达的“十四五”期间年采伐限额,不得突破。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需要,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和其他重大自然灾害确需清理受害木的,其采伐限额可在县域范围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限额不足的,可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
(三)宽严并举分类施策。依法加强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质低效林改造管理,不得擅自将公益林改变为商品林。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合理确定采伐对象、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科学实施森林抚育和低质低效林改造。禁止采伐自然保护区林木,符合《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必须采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林木的,应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征求自然保护区省级主管部门的意见。采伐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古树名木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其采伐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放活人工商品林采伐,在不突破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科学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集体和个人的人工商品林依法实行自主经营,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四五”期内向之后年度结转使用。对森林经营主体依法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获得批准的,实行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五年总控,年采伐量按其经营方案确定。引导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转变,依法落实伐后更新造林任务,强化采造挂钩、伐育同步等管理机制,确保采伐迹地及时复绿更新并落地上图。
(四)按时报告限额执行情况。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组织检查,承担林木采伐审批职责的行政审批机关实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上报数据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真实准确,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和管理情况报送省林业局。
二、加强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管理
(一)申请范围条件。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由省林业局统筹管理,专项用于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受灾林木清理,影响电力、交通、水利设施安全运营和日常维护等公共安全的林木采伐,以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情况的采伐。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原采伐限额编制和批准程序申请追加。
(二)申请使用程序。由林木所有者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研究批准后下拨采伐限额。
(三)严格监督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申报材料的责任主体,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对采伐作业进行监管,防止假借受灾林木清理等名义乱砍滥伐。省林业局对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严格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
(一)统一许可证核发格式。《林木采伐许可证》式样由国家统一规定,省统一印制,通过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实行在线登记、发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填写应当齐全规范,不得简化填写内容。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二)明确许可证核发范围。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三)严格许可证核发程序。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建立公示公开制度。除告知承诺审批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机关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拟采伐林木所在地的村、组及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林木采伐公示,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对采伐审批有疑问的,可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反馈并公开反馈信息。
(五)强化档案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机关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登记制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台帐制度,定期将数据进行汇总和归档。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林木采伐档案管理工作,鼓励实行纸质与电子双重归档。
四、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
(一)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年伐面积不超过3亩或者蓄积量不超过20立方米的,全面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不再进行伐前查验等程序。林农个人申请采伐许可证时,按照林木采伐告知书(附件1)要求,可只填写采伐申请承诺书(附件2)。发证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书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服务。各地要加强便民服务举措,加大对偏远地区林农的主动服务力度。深化林木采伐审批“零跑动”改革,全面推行“一次性告知”、“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便捷高效服务。积极推行在线申请,组织推广使用“林木采伐APP”,提高采伐许可审批效率。因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凭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同一建设工程、林业项目及自然灾害受害木清理除治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可跨小班联户发证(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可在同一乡镇或街道范围内跨小班联户发证)。
(三)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按照“同类事项整合审批”的原则,同步办理以下两种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同步申报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事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或台风等自然灾害清理作业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等材料内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内容,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四)简化紧急情况林木采伐程序。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可以先行采伐。组织抢险救灾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情况以及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等机构的证明材料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加强林木采伐监管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推行林长制,压紧压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将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纳入林长制督查考核,依法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森林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
(二)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机制,依法公开采伐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采伐作业和伐区更新质量检查,建立采伐失信名单,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
(三)依法打击违法毁林行为。各地要依托林长制和国家森林督查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等高新技术手段的应用,加快推进林业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建设,强化林业生态状况综合监测评价,持续开展“天上看、地面查”的森林资源督查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超限额采伐以及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打击各类毁林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严肃执法问责。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省林业局将依法约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督促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确保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附件:1.林木采伐告知书
2.林木采伐申请承诺书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附件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pdf
附件1:林木采伐告知书
本行政机关就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挖移植树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森林法》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号)
二、适用范围
林农个人申请人工商品林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其他采伐年伐面积不超过3亩或者蓄积量不超过20立方米的,且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能够网上验证的,仅需提供相关证件名称和号码,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2.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林木采伐申请承诺书(明确采伐地点、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树种、采伐面积、采伐蓄积、四至范围、更新造林措施等基本情况);
3.申请采伐的林木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四、审批条件
1.所申请采伐的林木权属清晰无争议;
2.林农采取的采伐技术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3.申请人必须是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
4.申请采伐的林种为人工集体商品林;
5.申请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其他采伐年伐面积不超过3亩或者蓄积量不超过20立方米的;
6.编限单位有对应采伐类型且足够的采伐限额;
7.林农个人没有因违反信用监管规定而受到约束等情形;
8.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或者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等情形。
五、服务流程
1.林农个人阅读或由受件机构解释“林木采伐告知书”,受件机构指导林农本人填写“采伐申请承诺书”;
2.林农个人提交申请材料;
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依法受理采伐申请、审查相关材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且符合审批条件的,本机关依法5个工作日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农个人可选择自取或邮政邮寄(快递到付)。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请特别注意本部分内容)
1.本机关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以及信用监督等方式,对申请人林木采伐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人实际采伐林木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机关将视具体情况要求限期整改或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本机关将不诚信行为记入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将申请人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的对象,同时将申请人的不诚信记录推送至政务服务等信息平台,按国家有关要求实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被告知人:
(被告知人手写:本人已阅读并知晓本林木采伐告知书全部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 名:
年月日
附件2:林木采伐申请承诺书
本人已知晓《林木采伐告知书》的内容,出于本人真实的意愿,现提出林木采伐申请,并作出如下承诺:
采伐地点:(乡镇)(村)林班
小班;
采伐四至:东南西北;
采伐树种: , 树龄:,采伐面积:亩,
采伐类型:(抚育采伐£主伐£低产林改造£其他采伐£),
采伐蓄积:立方米,采伐株数:株,采伐强度:%。
本人承诺于年月日前按要求完成林木采伐。
本人承诺于年月日前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更新树种:,苗木高度:米,米径:厘米,株行距(株/亩),全冠栽植。
本人承诺向经办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无误;如上述承诺失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不可撤销。
承诺人:(签名)身份证号:
年月日
林地发包人承诺
因与本人(本单位)的承包(流转)合同林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本人(本单位)承诺于年月日前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更新树种:,苗木高度:米,米径厘米,株行距(株/亩),全冠栽植。如未按前述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不可撤销。
承诺人:(签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