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7 09:00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13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管理实际,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7日




江苏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和经费管理,扩大科技经费使用管理自主权,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13号)、《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9号)、《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7号)等规定,结合江苏省林业科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包括创新研发与试验熟化类项目、示范推广类项目、省级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类项目、揭榜挂帅项目等,资金来源为江苏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

第三条 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县单位项目管理;省林业局负责省直单位项目管理,并视情对市县项目进行抽查抽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林业局是科技经费预算执行、项目监管与绩效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项目指南征集、申报评审和项目立项,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配合省财政厅下达科技经费。对于需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立项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负责省直单位承担项目的合同签订和检查验收,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和科技支撑服务进行绩效评价,并完善评价结果应用。

(三)对省直单位项目变更、延期申请,和市县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进行批复,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终止项目、收回终止项目和撤销项目结余资金。

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科技经费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科技经费年度预算,审核省林业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时下达科技经费。

(二)组织开展科技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会同省林业局按规定终止项目,按规定收回经省林业局确认确需终止或撤销项目的结余资金。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项目日常管理,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科技经费,对科研活动及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合规性承担主要的经济与法律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和配套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规范项目申报、合同(实施方案)编审、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明确项目经费预算调剂、绩效支出分配、结余资金使用、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二)对本单位科技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定期向省林业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根据项目执行专家(首席专家)申请,审核办理项目直接费用科目的经费预算调剂手续,项目结题验收时按规定组织决算审计。

(三)在项目科技经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因故需对项目变更、延期的,应及时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报批;因故确需终止项目的,应按规定及时向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报批。

(四)实行内部公开制度,积极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公开,定期公开项目资金使用、资金结余、科研成果等信息,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五)主动向省林业局报告项目科普宣传、成果推介与转化应用、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积极配合开展相关科技服务活动。

第七条 项目执行专家(首席专家)是科技项目申报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及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合规性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科学编写项目申报书,合理编制项目合同(实施方案),特别是经费预算、考核指标和绩效指标。

(二)认真组织项目实施,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管理。

(三)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注重项目实施的原始数据、图片影像及经费使用台账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

(四)及时反馈项目实施进展和变更情况,对因故确需变更、延期、终止实施的项目,应当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等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科技经费支持范围

第八条 科技经费重点支持林业领域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

(一)创新研发与试验熟化类项目。围绕现代林业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共性问题、关键性环节和技术瓶颈,开展应用型技术、品种等创新研发;推动创新成果的产前区域性试验或中试熟化,形成成熟的生产技术、应用模式、优良品种;根据国家和省林业领域实际需求,开展林业管理政策、标准、方案和体制机制研究,形成促进林业创新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管理方案。

(二)示范推广类项目。围绕全省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产业发展需求,依托现有科技成果、重要专利、审(认)定的良种和林草标准等开展示范推广。

(三)省级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类项目。为全省林业资源培育、林业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森林湿地及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方面提供稳定持续的科研试验平台,支持开展综合科学研究、试验熟化、示范推广和科研成果深化提升。

第九条 科技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分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按管理费、绩效费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其中,间接费用预算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100万元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20%;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不超过1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10%。示范推广类项目不得列支绩效支出。

第四章 项目立项及实施管理

第十条 省林业局需围绕国家和省关于林业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规划、重大行动计划,统筹开展科技项目管理顶层设计,征集项目指南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有关省直单位及市县根据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经竞争性立项评审后入选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储备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二条 省林业局立足江苏省林业高质量发展的科技需求,结合全省林业工作年度任务,在储备库中遴选确定项目,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科技经费和立项计划。

第十三条 省林业局负责与省直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与本辖区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中已明确合作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合作单位签署外协次级合同,并明确实施内容、考核指标、外拨经费及预算等。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限或进度过半时,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承担的项目开展中期检查,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单位承担的项目开展中期检查,检查专家组由从事或熟悉林业、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2名,省直单位项目检查专家应具有副高级或以上职称,市县项目检查专家可由中级职称满5年人员担任,财务专家可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担任)。长期科研基地项目应每年组织自查,由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查情况须及时报省林业局。项目中期检查、长期科研基地项目年度自查主要围绕项目执行进度、资金使用进度和合规情况等方面开展。

第十五条 在项目科技经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不变的前提下,省直单位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故确需对项目变更的应及时向省林业局书面申请批复;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及时向省林业局书面申请批复(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因故确需终止的项目,应及时向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书面申请批复。

在项目科技经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市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故确需对执行专家、合作单位、实施地点、参加人员与任务分工等一般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同级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批复;因故确需对承担单位、实施内容、实施单位任务及资金分配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同级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向省林业局申请批复。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及时向同级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复(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因故确需终止的项目,应及时向同级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向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申请批复。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决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省直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由省林业局组织,市县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由从事或熟悉林业、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3名,省直单位项目验收专家应具有副高级或以上职称,市县项目验收专家可由中级职称满5年人员担任,财务专家可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担任)。项目验收主要围绕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合规情况等方面开展。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复验通过之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执行专家(首席专家)不得参与新项目申报。

对于确因不可抗拒或其他客观原因,未能完成考核指标或未能完整保存实施现场的项目,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保留的现场和提供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出具项目结题意见。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账户下设一个省级科技经费子账户,对拨付至单位账户的科技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9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有关经费核拨给合作单位,并加强对外拨经费使用的监管。

第十九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执行专家(首席专家)可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向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办理直接费用科目的经费调剂手续,自主调整直接费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并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或者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专家(首席专家)应会同本单位科技、财务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盘点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执行专家(首席专家)须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验收和绩效管理,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分配安排、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并作为项目单位、执行专家(首席专家)今后申报科技项目的重要依据。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主要围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可以委托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结果差或者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执行专家(首席专家)三年内不得申报承担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

第二十四条 在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管理中推行诚信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执行专家(首席专家)签署诚信承诺书,对项目申报和检查验收材料、项目实施、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省林业局将有关单位、个人的失信情况纳入诚信记录管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由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其他有关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管理的规定及要求与本管理办法冲突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立项且尚未验收的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