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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期]开发护林员公益性岗位 助力全面推行林长制
发布日期:2021-08-24 16:20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苏林长制工作专报第4期)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护林员公益性岗位在全面推行林长制、提升林业资源网格化管理水平、推动森林资源保护责任措施落实落地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1〕3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发护林员公益性岗位的通知》,着手开展护林员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

《通知》明确将森林防火专业队队员及从事湿地、自然保护地管护服务人员纳入受聘从事林业资源管护服务的护林员范畴,并优先安置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重点生态管护区域范围内及重点林业乡镇的符合条件人员。

在安置数量上,《通知》明确由林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管护需要确定护林员岗位数量,其中从事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地资源管护服务的护林员岗位数量按每500亩管护面积开发1个公益性岗位;乡镇林业站等林业管理服务机构单独建站的,每个站点开发公益性岗位数量不超过4个,其他每个乡镇开发公益性岗位数量不超过2个;森林防火专业队开发公益性岗位数量根据各地森林防火任务确定,其中省定一级森林火险区,或林地面积10万亩以上地区不少于24个,省定二级森林火险区,或林地面积在3至10万亩地区不少于16个。

在工资待遇上,《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与护林员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签订用工协议或劳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护林员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建设,必将有力加强护林员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推动“一长两员”源头管理举措落到实处,提升全省林业基层基础建设水平,助力林长制在江苏全面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