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简报 > 2021
[第八期]准确适用法律 保护绿水青山
发布日期:2021-03-19 14:55 浏览次数: 字体:[ ]

编者按:《森林法》法律责任条款中,除盗伐林木并处罚款外,其余违法都是“可以处罚款”,这份自由裁量权如何适用,有人认为可以“不处罚款”,有人认为“不处罚款”就没有威慑力,有人担心“处罚款”当事人会不服起诉,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林业执法者。下面我们结合真实案例剖析:如何准确适用法律,保护绿水青山。

徐州市铜山区在森林督查工作中,发现8个图斑疑似风电项目超越审批范围毁坏林木。区林业局抽取“周边相近林分”进行标准地取样,确定毁林数量,全程要求毁林行为人陪同确认。经调查核实共毁坏林木5845株,立木蓄积245.63立方米,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区林业局将该案移交区公安局。区公安局回复:认定的林木数量系推算评估得出的结论,做刑事处罚证据不够充分,将该案退回区林业局予以行政处罚。

因毁林案件“可以处罚款”,且该案罚款数量大,为稳慎推进行政处罚,区林业局邀请了区司法局、检察院、法院行政庭的人员共同会商案件,一致认为该案毁林数量和社会影响均较大,如只恢复植被不罚款,无法起到威慑作用,应处罚款。为此区林业局依法作出了“罚款75.076万元,责令补种1.5倍树木”的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认为“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已缴纳了罚款,正在积极恢复植被。该案有几点经验值得各地借鉴:

一、准确理解法律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行政处罚要“过罚相当”,与《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致。该案毁林数量和社会影响均较大,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在“可以处罚款”中适用“处罚款”。

二、多方会商执法是成熟行政处罚的保障。该案由区林业局、司法局、检察院、法院行政庭的人员共同会商,综合不同单位的执法经验,完善法律依据,成熟处罚方案,最终形成经得起司法检验的处罚决定。这种会商处罚决定,既遵循了行政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又使行政相对人更加信服,极大地减少了行政复议和诉讼。

三、处罚教育结合是赢得执法支持的关键。在该案调查确定证据、适用法律依据、多方会商执法等方面,区林业局及时告知违法行为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使违法行为人理解、接受、支持行政处罚,把一个违法者转变成懂法者、守法者、普法者,放大了执法正面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