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1354/2020-00320 | 主题分类: | 林业 |
发布单位: | 江苏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文 号: | 苏林护〔2020〕24号 | 主 题 词: | |
摘要: |
各设区市林业局:
当前正值候鸟迁徙季节,为切实做好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明确要求要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坚持境内境外、网上网下相结合,坚持打击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以保护野生动物的实际行动有效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二、组织力量,切实强化野生动物源头保护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对本区域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区和集群活动区进行清网、清套、清夹专项行动,清除非法猎捕工具;科学制定野外巡护、值守工作方案,在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活动高发的重点区域,增密、扩展、完善巡护路线;要不断创新保护管理手段和技术防范措施,在进入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区域关键路径,科学设立视频监控等设施,密切监控进入野生动物栖息地各类人员的活动,对发现违法猎捕和运输野生动物以及出售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要予以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三、深入摸底,全面清查整顿人工繁育场所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开展一次全面清查,对无证或者假借人工繁育之名行非法倒卖之实的所谓人工繁育场所,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或者已不满足行政许可条件的人工繁育场所,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依法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对依法设立的人工繁育场所,要严格审核野生动物来源和繁育数量,严防人工繁育场所成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加工厂”、“中转站”或“庇护所”。
四、加强监管,阻断野生动物非法贸易链条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公安、市场、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所辖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场所,尤其是对餐馆饭店、花鸟市场和其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较集中的场所,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严格核实其来源;对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切实做到一追到底,决不姑息纵容,彻底斩断盗猎、非法经营利用、走私的利益链条。要针对新形势下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特点,协调市场监管、网信、邮政等部门,与互联网和快递物流企业联手,加强对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社交媒体等的监管,将禁止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和快递物流渠道违法发布广告与提供交易服务等相关法律规定切实落到实处。
五、加大宣传,强化舆论引导力度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及新媒体,向社会大力传播野生动物保护理念和知识。适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发挥查处一起、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要广泛动员发动群众,采取公布电话、网址、重奖有效举报等方式,激励广大群众踊跃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浓厚舆论氛围。
六、及时总结,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成果。请各市林业主管部门于11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非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处置情况,12月2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成果统计表和阶段性工作总结,2021年4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包括典型案例、相关图片和统计表等。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翟飞飞,025-86275430;孙婷,025-86275394。
附件: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成果统计表
江苏省林业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