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1354/2019-00352 | 主题分类: | 林业 |
发布单位: | 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9-10-28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摘要: |
各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
为推进林业项目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林业项目管理实际,我局重新修订了《江苏省林业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林业局
2019年9月30日
江苏省林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林业项目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提高林业项目建设绩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实施、归口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财政资金的林业项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林业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项目的管理工作。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林业项目的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全省林业系统依法实施和管理林业项目。具体负责省直单位承担的林业项目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单位承担的林业项目管理工作,并与市辖区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市辖区林业项目。
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林业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应当依据林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当地林业的实际情况,做好林业项目储备工作。纳入林业项目库的储备项目,优先予以申报和安排资金。
第六条 按申报方式确定、下达资金的项目,设区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出具正式书面文件,需要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申报的,应当出具联合申报文件。
第七条 按因素法分配确定、下达资金的项目,设区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在收到相关文件后,应当依据下达的项目资金额度、资金用途、任务清单等内容,按照任务和资金相匹配的原则确定项目,将建设任务和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在分解、落实项目建设任务时,需要对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先进行现场核实。拟对已建成的林业项目进行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助(以下简称“先建后补”),以及拟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进行省级以上财政贴息补助的,应当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或验收,并对贷款及使用情况进行核实,根据核查(或验收)、核实结果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第九条 在项目实施前,使用省级以上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林业项目,原则上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使用省级以上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下的林业项目,原则上应当编制简要实施方案;符合以下条件的林业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简要实施方案):
(一)林业部门使用省级以上财政资金开展林业调查规划、区划界定、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业务工作,已编制资金使用方案(支出预算)。
(二)“先建后补”项目,在下达资金前,项目实施单位已提供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三)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在下达资金前,项目实施单位已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贷款和使用情况说明。
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林业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法人,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规模(任务)、地点、期限、绩效目标,以及项目资金具体用途(支出预算,列表)、管理措施等情况,其中项目资金用途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与项目建设规模(任务)相匹配。
林业项目简要实施方案内容可相对简化,但必须包括项目名称、法人,项目建设规模(任务)、经费支出预算的内容,其中项目资金用途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与项目建设规模(任务)相匹配。
第十一条 同一行政区域内,由多个项目实施单位在不同地点分别实施相同内容的林业项目的,可由设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工作的相关职能机构,以该行政区域为单位,统一编制一个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林业项目实施方案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备案或批复。其中:项目简要实施方案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备案;其他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复,根据项目资金文件要求,需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批复的,应及时商财政部门联合批复。
第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采取“一项目一批复”的方式进行。使用同一批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其实施方案可合并批复。不需要编制实施方案或简要实施方案的项目,在下达资金文件时,应将所涉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任务)、资金用途等情况,以附件列表的形式随文下达。
第三章 项目中后期管理
第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要求或已批复、审核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签订的项目合同,或相关文件明确的建设内容、规模(任务)、地点、期限等实施项目。确保林业项目建设成效。
第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任务)等的,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终止项目实施,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任务)等书面申请后,应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予以书面回复,其中涉及项目终止实施或资金调整的,应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书面回复。
第十八条 林业项目建成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单位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分别情况对项目进行验收或后期检(抽)查:
(一)按实施方案实施并建成的项目,应对该项目进行验收。
(二)按简要实施方案或无需编制实施方案的项目实施完成后,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后期检查或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下达资金前,先期开展过核查或验收的“先建后补”项目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原则上可不再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九条 林业项目检(抽)查内容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林业项目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情况。主要是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主要是与项目有关的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实施项目,项目变更及履行变更手续情况等。
(三)项目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主要是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预、决算情况,是否实行独立核算,是否按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以及使用省级以上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计情况等。
(四)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应归档的项目资料是否齐全并归档。
第二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管理和财政部门拨付资金需要等情况,适时开展阶段性项目检查或验收。
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检(抽)查或验收省直单位实施的林业项目。必要时,对市、县(市、区)林业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抽)查或验收市直单位实施的林业项目和市辖区实施的林业项目。
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抽)查或验收本县(市)实施的林业项目。
第二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林业项目进行检(抽)查或验收,也可从林业主管部门内部抽调相关专业人员,或聘请林业及相关系统的专家成立项目检(抽)查、验收组,开展项目检(抽)查或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检(抽)查组和验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人组成,检(抽)查组和验收组人员应当具备与项目内容有关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组应在听取项目单位有关项目实施情况汇报的基础上,查阅项目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和核实项目相关情况,对项目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在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原则上由组织项目验收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批复或签章备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向项目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项目整改到位后,再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可视项目管理和财政部门拨付资金需要,根据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适时开展阶段性项目检查或验收。
第二十六条 林业项目通过验收后,需要下达或拨付项目资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或申请财政部门办理资金下达或拨付手续;需要明确项目管护主体的,应当及时明确管护主体,约定相关责任。项目建设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移交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设区市、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林业项目管理办法》(苏林计〔2016〕4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办理项目实施方案、检(抽)查、验收等相关手续的林业项目,可遵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江苏省林业项目检查、验收表(样式)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名称:
林业主管部门:
验收组织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一、项目实施和管理情况 |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法人: |
省级以上财政资金 万元,项目自筹资金 万元。 |
林业贷款项目贷款额 万元。 |
是否编制实施方案: 是□ 否□ 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备案或批复单位: |
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备案或批复单位: |
项目原计划建设地点、内容和规模(任务): |
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有无变更: 有□ 无□ |
项目变更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是□ 否□ |
项目变更内容: |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
是否开展项目自查: 是□ 否□ |
项目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好□ 良□ 一般□ 差□ |
项目建设质量总体情况: 好□ 良□ 一般□ 差□ |
项目资料是否归档:是□ 否□ 归档资料是否齐全:是□ 否□ |
建议: |
备注:国家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表。 |
二、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 |||
资金到位情况 | 资金到位总计: 万元 | 实际支出 万元 | |
其中:省级以上财政: 万元 | 其中:省级以上财政: 万元 | ||
市县财政: 万元 | 市县财政: 万元 | ||
自筹: 万元 | 自筹: 万元 | ||
申请财政贴息补助的林业贷款额(限林业贷款项目) 万元 | |||
是否开展过项目审计 是□ 否□ | |||
专账核算情况: 是□ 否□ | |||
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 | |||
林业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财政贴息规定(限林业贷款项目): | |||
建议: | |||
三、验收组验收意见 | |||
项目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验收组织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四、项目验收人员名单 | ||||
姓 名 | 单 位 | 职称或职务 | 电话 | 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