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1354/2018-00265 | 主题分类: | 林业 |
发布单位: | 江苏省林木种苗管理站 | 发布日期: | 2018-07-27 |
文 号: | 苏林种〔2018〕24号 | 主 题 词: | 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管理,离任审计 |
摘要: | 为加强对我省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林场场长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行为,公正评价国有林场场长的工作和业绩,我局制定《江苏省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管理离任审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
各市林业局:
为加强对我省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林场场长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行为,公正评价国有林场场长的工作和业绩,现将我局制定的《江苏省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管理离任审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江苏省林业局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管理离任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国有林场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林场场长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森林资源管理行为,公正评价国有林场主要领导的工作和业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资源管理离任审计主要是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对象在任期内所在单位森林资源增长、经营与消耗,资金使用与分配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公允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评价和鉴证。
第三条 全面摸清国有林场有关森林资源权属、规模、质量、价值等基本情况,查找在森林资源管理和利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深入分析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提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客观评价国有林场场长任职期间森林资源管理履职情况,促进依法科学用权,推动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按照“全面了解,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对审计对象任期内所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变化情况进行合理、客观的审计评价。
第五条 被审计对象主要是晋升、调整、免职、辞退、退休的国有林场场长(包括主持工作的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副职)。
第六条 审计内容:
(一)森林资源管理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情况;
(二)任期内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植树造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森林资源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任期内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任期内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管理方面重大决策情况;
(五)任期内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管理方面相关资金管理使用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情况。
第七条 审计时间一般在被审计对象的离任通知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审计、暂缓审计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审计。
第八条 根据被审计对象的离任情况,由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提出对审计对象的审计申请。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成立审计组或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审计时,原则上要聘请森林资源管理领域的专家,指导帮助森林资源审计工作,提高森林资源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 被审计对象所在林场接到离任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全面如实向审计组提供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对象所在林场各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被审计对象所在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制度文件;
(四)被审计对象所在林场有关会议记录资料;
(五)被审计对象所在林场《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
(六)被审计对象所在林场年度森林资源档案资料;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后,应当提交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管理离任审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森林资源管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及森林资源管理资金使用情况;
(三)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生产经营程序主要情况;
(四)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情况;
(五)对违反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及整改建议;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典型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向组织审计单位主要领导报送专题信息。一些典型审计项目,可在林业系统公布审计结果,扩大审计影响力。
第十三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责令被审计单位及时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采纳审计建议,认真分析原因,注重实际效果,建立审计项目整改台账,有针对性进行整改落实,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和保密纪律,加强对数据和文件资料的管理。未经本级林业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审计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