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省林业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编制了《江苏省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以下简称《实施规划》),现予印发,并就《实施规划》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要将湿地保有量、自然湿地保护率、湿地修复面积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省和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考核体系。《实施规划》是落实《条例》和《实施方案》提出的湿地保护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湿地保护修复资金投入,在湿地保护项目立项、组织协调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确保《实施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有效完成。各地根据《条例》规定,要尽快编制实施本级湿地保护规划,分解落实湿地保护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措施。
二、全面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
《条例》和《实施方案》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湿地保护进入依法全面保护的新阶段。各地要树立全面保护湿地资源理念,依法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从以前要素保护、局部保护,转变到全面保护,依法将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保证全省湿地资源总量不减。逐步建立本地湿地保护体系,将更多的湿地纳入有效保护范围,提高湿地保护率。将重要湿地核心区域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严禁占用、征收和改变用途。加大湿地违法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擅自开垦围垦、乱采乱挖、违规占用湿地等违法行为发生。
三、积极开展退化湿地修复治理
大力开展重要湿地生态修复治理,积极响应《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江淮生态经济区建设、“263”专项行动等国家和省关生态保护的重要政策和战略规划,对太湖流域、长江沿江、滨海、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等重要湿地区域退化湿地,通过生态技术措施,修复扩大湿地面积,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