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1354/2018-00373 | 主题分类: | 林业,林业 |
发布单位: | 森林资源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2018-11-19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摘要: |
各市林业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林业局: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调整程序提出了新意见,明确从即日起全省各地凡涉及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调整的文件,必须先征求当地财政、国土、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林业主管部门汇总意见后经各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依据《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现将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调整程序明确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因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15〕122号文件中所规定的由市级或县(区、市)级发改部门立项的各类建设项目使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应先经市、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意调整批复后,方可使用。因其他原因调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也应先经市、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意调整批复后,方可使用变更。各县(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行文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前,必须书面征求当地财政、国土、环保、住建等部门的意见,并将相关部门书面反馈意见作为附件逐级上报。各市人民政府请于每年3、6、9、12月底前,将各市每季度生态公益林调整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超时或多次上报的,我局将提请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批准。
二、凡因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15〕122号文件中所规定的由国家和省发改部门立项的重点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使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应按《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占一补一”的要求,随使用林地送审材料一并报送各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请示文件,文件附件应包括所涉及生态公益林调整的县财政、国土、环保、住建等部门书面反馈意见;也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按季度上报。
三、此通知下发后,原各项关于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调整的规定如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林业局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