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1354/2017-00303 | 主题分类: | 林业,林业 |
发布单位: | 江苏省林业局 | 发布日期: | 2017-09-08 |
文 号: | 苏林种〔2017〕10号 | 主 题 词: | |
摘要: |
各有关市、县(市、区)档案局、林业局(农委),省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国有林场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国有林场改革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服务作用,按照《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9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国有林场改革档案客观、真实、全面记录了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的全过程,是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的重要成果,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改革工作归档文件材料范围广、数量大、内容多,形式和载体多样,做好国有林场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特别是在改革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确保国有林场发展和改革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具有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各地要从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国有林场改革中档案工作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将国有林场改革中档案工作纳入改革整体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确保文件材料特别是改革文件材料真实、齐全、完整、准确,同时要按国家规定妥善处置好国有林场全部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工作。
二、明确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地方负责制要求,落实国有林场改革中档案工作主体责任,督促本地区各单位切实做好国有林场改革中档案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国有林场改革中档案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加强对本地区国有林场改革中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评估和验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国有林场改革中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各级承担国有林场改革任务的行业部门,要按照《江苏省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林场改〔2016〕1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应归档文件特别是有关国有林场改革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保管和利用工作。各国有林场尤其是改革中机构发生变动的单位,要认真做好原有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全面交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转移、隐匿、篡改、丢失和销毁档案,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新设置的单位应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工作有人落实。凡在改革中未完成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的人员,或未完成档案交接处置工作的档案部门负责人或档案人员,一律不得提前撤离或调离。
三、明确范围,确保林场改革材料归档。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国有林场改革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并全面收集、及时归档。归档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一)成立国有林场改革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文件。
(二)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的指示、批示和讲话。
(三)各级国有林场改革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印发的决定、方案、总结、报告、通知等文件材料正本、定稿和处理签。
(四)各级国有林场改革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召开的关于改革工作会议的记录、纪要、录音、录像、照片及其他文件材料。
(五)各级国有林场改革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检查、调研、督导工作中形成的方案、报告、意见等。
(六)各级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国有林场改革的政策性文件、方案、通知、意见等。
(七)各国有林场在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国有林场改革档案归档范围,严把档案形成质量关。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整理文件材料。
四、有序流转,确保全部档案安全。根据国家档案法规,机构改革单位档案的处置要以维护单位历史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原则,各单位在改革前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全部档案为一个整体,不得分散,其归属和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位保留的,档案仍由原单位接续保管,保持完整性。
(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合并组建为一个新单位的,其全部档案由原单位设立全宗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不得分散。
(三)新组建的单位所形成的档案按新单位名称另行建立全宗管理。新组建单位以新单位公章启用之日为起算起始时间。自组建之日起应建好管好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到期档案。
(四)改革单位的干部职工人事档案,也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在国有林场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由主管部门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商解决,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五、创新机制,做好档案信息服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机制,做好档案信息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介入、深入调研、加强指导,摸清全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建设与管理情况,提出办法和措施。省林业局、省档案局将适时制定我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管理,为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和民生、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管理新体制机制提供强有力的档案信息服务。
江苏省档案局 江苏省林业局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