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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7-08-22 15:43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今年1月1日起实施,为落实《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8月16日印发了《江苏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湿地名录的内容、湿地名录的认定、湿地名录的调整、湿地名录的公布与备案、附则。《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湿地名录的认定、调整、公布与更新;规范了不同级别湿地命名法和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认定程序,细化了重要湿地认定条件,明确了列入名录湿地的管理要求和各级湿地名录认定及发布时限等。
  《办法》作为《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重要的配套措施,湿地名录的实行将进一步提升我省湿地保护管理水平。下一步,我省将根据《办法》要求,逐步开展各级重要湿地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