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林政〔2013〕1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农委):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江苏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全面提高森林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巩固和发展绿色江苏建设成果,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工程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林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林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林地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重要载体。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省的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繁荣生态文化、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统筹林地科学经营和利用、推动现代林业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国家、省和县三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实施好规划,切实增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关系、开发利用与保护林地资源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真正把林地管理放在林业工作的首位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今后一段时期林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围绕“建设绿色江苏、服务两个率先”主题,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森林资源管理方针,以林地资源增长、森林蓄积量增加为宗旨,建立健全以林地林权管理为核心、综合监测为基础、监督执法为保障的林地资源管理体系,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全面提升林地管理水平,为绿色江苏建设提供保障。
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有量达到143万公顷;森林保有量达到118万公顷,比2010年增加9.5万公顷;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地达到37.6万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26.3%;重点商品林地达到79万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55%; 2011-2020年全省占用征收林地面积控制在7380公顷以内。
三、实行林地分级管理制度
按照“分类保护、分区管理”的原则,制定林地保护管理措施:Ⅰ级林地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改变林地用途;Ⅱ级林地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抚育性管理,适度开展低效林改造,禁止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占用林地;Ⅲ级林地允许在公益林地内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重点商品林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适度保障和规范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用地,限制工矿用地;Ⅳ级林地推行集约经营,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最大限度挖掘林地综合生产力,严格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限制采石取土等用地。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
四、强化生态公益林林地管理
按照“规划”要求,至2020年,省级公益林面积须扩大10%以上,新增2.8万公顷。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任务指标,新增的省级生态公益林要符合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维护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稳定,确因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占用征收林地等方面需变更使用的,应当提出申请,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调整的省级公益林面积必须平衡,调整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县政府逐级上报省政府,20公顷以下的由县政府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林业局负责下发批文。各级林业部门要做好森林资源数据库、生态公益林小班图形库的更新工作。在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内,要严格审核审批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禁止建设污染严重的工业性项目,严格控制建设经营性的房地产项目,各类旅游项目涉及生态公益林地使用的,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林业部门要开展对森林生态功能影响评估工作。开发利用活动涉及省级公益林林地面积30公顷以内,省林业局委托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评估意见报省级林业部门备案;3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评估。评估意见认定会造成森林生态效能破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五、严格执行占用征收林地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制度。各市必须按省林业局下达的占用征收林地年度定额,优先用于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建设项目、民生项目,合理调控城镇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工矿开发和商业性开发项目。要建立年度定额使用台帐,进行登记和统计。超出定额指标,不得受理上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年度定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局核实后,可转为下年度使用;重大基础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收林地而定额不足的,各市需以文件形式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省控指标中调剂。要加强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执行定额管理情况将作为我局年终考核各市森林资源管理重要标准之一。
强化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要求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占用征收林地申请材料不全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上报或审核同意。对已经发生违法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符合确需占用征收林地条件的,申请材料必须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报告。各地对上报的占用征收林地材料真实性必须负责。
六、依法加强林地林权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明晰林地资源的产权,依法保护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林地规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所确认的林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确权发放林权证,做到图、文、表一致,人、地、证相符。对已依法发放林权证的,坚决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尚未发放林权证的,应认真组织林地林权的实地勘界和林权证核发工作,明确林地林木性质和权属,并将面积、权属落实到地块和明确的主体;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各地要抓紧明晰,限期做出争议调处意见,尽快登记发证。要集中人力、物力,制定保障措施,力争花1至2年时间全部完成规划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在林地用途改变,林木采伐,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抵押、担保,调处等工作中,都必须以林权证为凭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规范林地林权流转行为,流转后不得改变规划林地用途。
七、实施林地年度动态监测管理
加强和完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林地调查和动态监测,促进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林地监测管理队伍,对于新增林地和森林面积、林地权属的变更、占用征收林地和林地利用状况实施有效的监测监督。要加大投入,改进手段,提高效率,把林地资源监测调查作为常态化的工作,通过“天上照,地上查”,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及时掌握林地利用动态,建立林地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林地数据。加强林地档案管理,做好年度林地变更调查,及时更新林地档案和利用数据库,全面掌握林地变化状况,为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八、严厉打击各类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林地保护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破坏林地资源的案件。对未经批准占用林地、毁林开垦以及以土地整理为名等改变林地用途,随意侵占、擅自转让国有林地,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依法纠正,严肃查处。要建立和完善破坏森林资源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林资发〔2001〕549号),对因监督管理不力、有案不及时报告、案件查处不到位,导致森林资源破坏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要建立林地违法重大案件督查机制,对于因行政干预而久拖不决的重大案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司法、监察等部门挂牌督查,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做到公开处理,公开曝光。坚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一票否决制,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到位的单位一律不得参与林业各种先进评比和荣誉创建活动。
九、进一步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林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林地管理工作作为资源林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林地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要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和奖惩制度。要重视并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机构队伍建设,稳定和充实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要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系统的装备和基础设施等建设,改善办公、交通、通讯等条件,提高林地保护管理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公民保护林地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懂法、守法和爱林、护林的良好氛围。
江苏省林业局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