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1354/2016-00406 | 主题分类: | 林业,林业 |
发布单位: | 江苏省林业局 | 发布日期: | 2016-07-14 |
文 号: | 苏林函[2016]46号 | 主 题 词: | |
摘要: |
射阳县公安局:
你局《关于夜间戴头灯使用弹弓打钢珠捕鸟是否属于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夜间戴头灯使用弹弓打钢珠捕鸟属于夜间照明行猎,应该认定为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
江苏省林业局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