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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1354/2015-00388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单位: 江苏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15-07-28
文 号: 苏林种【2015】19号 主 题 词:
摘要: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2015年全省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5-07-30 09:23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林业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林业局:

  2015局委托国家林业局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对丰县、睢宁县、盐城市亭湖区、东台市、如东县、兴化市、宜兴市、江阴市等8个县(市、区)开展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并督促常州、连云港等8市开展林木种苗质量自查。现将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判定依据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

  2.林木种苗标签制度执行情况;

  3.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情况;

  4.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

  5.林木种子产地情况;

  6.苗木质量情况。

  抽查人员现场检查被检单位的苗木质量及许可、标签、档案、自检等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听取被检单位汇报,并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检测结果出来后,承检单位向被检单位反馈抽查结果、抽查结论及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2.质量标准。《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 2772-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7908-199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育苗技术规程》(GB-T 6001-1985)、《容器育苗技术》(LY-T 10000-1991)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二、抽查结果

  (一)省级抽查情况年4月,赴徐州、盐城、南通、泰州、无锡等市重点对国营苗圃、育苗大户及2014年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进行苗木抽检。被抽查单位包括丰县大沙河林场、睢宁县国有林场总场、盐城市林场、盐城市五彩园艺绿化有限公司、东台林场、东台市通源种苗场、如东县海堤林业站、兴化市常青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江苏春晖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张渚镇南山庐农林生态园等10家,涉及的树种(品种)有南林895杨、大叶女贞、榉树等10个。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应当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10家单位中,办理“两证”的有10个,办证率达100%。各市配套政策的出台推进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落实,如盐城市林业局会同市监察局下发《关于加强林业重点工程苗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所有投标单位必须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抽查中也发现“两证”越级发放现象,睢宁县国有林场生产和经营的杨树良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应取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两证”,但其持有的“两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放。

  林木种子标签制度执行情况。应当使用标签的家单位中,使用标签的有家,占。宜兴市南山庐农林生态园、盐城市林场家单位未使用标签,其余家单位虽使用标签,但存在种子产地不明、种名错误、种名不准确、标签混用等问题。睢宁县国有林场总场将圃地内的黄山栾树记录为栾树,丰县大沙河林场的杨树没有具体到品种层面,如东县海堤林业管理站混用良种标签和普通种标签。被抽查单位普遍不具备主动索要外购种子标签的意识,许多外购种苗均无标签。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情况。应当建立档案的家单位中,建立档案的有家,建档率。但家单位的档案都不够齐全,建档意识淡薄。抽查中发现,只有江苏春晖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通源种苗场等单位安排了专职档案员,档案相对齐全,其他单位普遍对建档要求认识不够,盐城市五彩园艺绿化有限公司等单位除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几乎无其他生产、经营档案资料。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应当进行林木种苗质量自检的家单位中,开展自检的有家,占,其中东台市通源种苗场和睢宁县国有林场自检较规范,东台市林场和江苏春晖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自检不规范,其余家单位均没有落实自检,丰县大沙河林场的自检材料缺乏原始记录。林木种子产地情况。10家被抽查单位均存在种子产地不清的问题。部分单位弄不清外购种子的原生和次生产地,如盐城市五彩园艺绿化有限公司圃地内的榉树实生苗;部分单位栽植的为品种,但不清楚具体品种名,如盐城林场圃地内的中山杉。

  6.苗木质量情况。抽检单位的苗木质量总体较好,抽查苗批全部合格。兴化市常青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实行圃地标准化管理,苗木规格齐整;东台市通源种苗场采用容器及轻型基质育苗技术,扦插繁殖的栎属苗长势优良,其薄壳山核桃实行分系育苗,品系清晰,管理科学。

  (二)自查情况。除省级抽查外,2015年我局还部署常州、苏州、扬州、镇江、连云港、宿迁、淮安、南京等8个市进行自查,各地均按照要求开展了自查工作并上报自查情况报告。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地对林木种苗质量认识有待提高。一些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不力,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及其配套规定、标准落实不到位,宣传和培训不够。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对种苗法律、法规、标准缺乏了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有法不依、有标准不执行的现象。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检验等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过程中存在越级发放情况。二是销售的林木种苗不按规定附标签,普通种和林木良种标签颜色混用,标签填写内容缺项、错误等。三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资料普遍不齐全,多数生产单位缺少生产过程记录,档案材料凌乱,不进行归档。四是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种子、苗木不进行自检,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缺乏自检原始记录。五是种子产地不清、品种不明问题突出,抽检单位生产、经营的部分树种的遗传信息丢失。

  (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尽管抽查单位的苗木质量总体向好,但部分顽固问题依旧存在。抽查中发现,有些苗圃育苗地选址不当,地势低洼,排水不畅,苗木保存率低;有的苗圃育苗密度过大,间苗不及时,苗木分化严重;苗圃不按标准生产,仅凭经验育苗现象比较普遍;基层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缺乏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员水平有待提高。

  四、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林木种苗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造林成效和森林质量。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不仅能提高单位面积林地的生产力,还能保证造林质量。各地要高度重视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可行措施,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加大对造林使用种苗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实行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制度,大力推广优良苗木造林,进一步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

  (二)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许可、标签、档案、检验、使用等制度。各地要加大指导及执法力度,定期对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加强许可事后监管,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严格执行销售的林木种苗要附有标签的规定,统一林木种苗标签颜色,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正确填写和使用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要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要有专人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内容要连续、完整、真实;要进一步加强检查指导,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对种苗质量进行自检。

  (三)进一步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抽查项目要从单纯的质量指标检测向兼顾遗传品质检测延伸,质量判定要从单纯的定量指标评定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综合判定延伸,抽查环节要从苗圃地向造林地延伸,对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并跟踪检查。要进一步强化林木种苗使用环节管理,造林规划、作业设计要明确树种(品种)、质量要求,优先使用林木良种,要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质量检验证书的林木种苗。造林验收要将林木种苗质量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大投入,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改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条件,保障检验工作正常运转,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无证无签等违法行为。

 

 

                                                                                              江苏省林业局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