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芽、叶、苗等。
第四条 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核发机关
第六条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权限:
(一)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其他林木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
(一)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的单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二)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其他林木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章 申领条件
第八条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无检疫性病虫害;
(三)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四)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五)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第九条 申请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省或全国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通过并公告的主要林木良种的繁殖材料;
(二)具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二)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三)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四)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申请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具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单位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除具备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三)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三)林木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清单、照片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三)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清单、照片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国家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第五章 核发程序
第十四条 林木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生产机械、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施、仪器设备等进行审核。符合核发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审批机关;不符合核发条件的,退回其申请,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在收到审核机关上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核发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核发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填写规范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地点、种类进行生产、经营,不得超范围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申请换领新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持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许可证项目内容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变更项目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林木种子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重新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报制度。
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发证情况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具体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发放材料等。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或自动失效之日起应当至少保留五年。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知道其生产、经营的良种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已经取得的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或者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逾期不交或者不办理变更手续并继续生产、经营该良种的,以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论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各类申请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林业局确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附件: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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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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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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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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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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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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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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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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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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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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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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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林木种子生产 |
树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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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年产量 |
种子 公斤 |
穗条 万条(万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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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种基地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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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种林分 或采穗圃所在地址及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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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种林分或采穗圃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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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良种生产 |
生产良种类型 |
良种名称 |
树龄 |
面积 (公顷) |
产量 (公斤、条/根) |
生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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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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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树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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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穗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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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品种审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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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或认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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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种基地建设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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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园或母树林结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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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园(圃)繁殖材料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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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 储藏设施 等情况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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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培训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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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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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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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机关填写 |
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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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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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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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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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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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种子检验、储藏设施等情况简介”栏分别填写种子冷库(常温库)的地点、面积、贮备能力、有关设备名称等内容。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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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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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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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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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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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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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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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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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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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性 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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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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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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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产苗木种类 |
造林苗 |
城镇绿化苗 |
经济林苗 |
花卉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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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树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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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产苗量 |
万株 |
万株 |
万株 |
万株(万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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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穗条)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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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生产条件 |
育苗面积(亩) |
生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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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培训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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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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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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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机关填写 |
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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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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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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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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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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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生产单位性质按国有、集体、个体、股份等项填写。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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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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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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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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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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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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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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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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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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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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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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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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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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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许可证 的有效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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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营种子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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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培训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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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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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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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施 和 设 备 |
种子库及贮藏保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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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加工精选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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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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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 批 ︶ 机 关 填 写 |
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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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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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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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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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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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非进出口经营者不填写“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编号”栏。
2、“计划经营种子种类”栏按一般林木种子和林木良种分别填写到具体的树种、品种名称或树种类别。
3、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三项填写。
4、“设施和设备”栏分别填写种子冷库(常温库)的面积、贮种能力、有关设备名称等内容。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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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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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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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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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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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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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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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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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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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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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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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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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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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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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营苗木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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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培训单位 |
资格证书编号 |
资格证书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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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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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贮藏、保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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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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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 批 ︶ 机 关 填 写 |
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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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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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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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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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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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非进出口经营者不填写“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编号”栏。
2、“计划经营苗木种类”栏按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
木、花卉等填写。
3、经营性质按国有、集体、个人、股份等项填写。
4、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三项填写。
5、“基础设施状况”栏填写贮藏设施的面积、贮种能力、有关设备名称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