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1354/2014-00219 | 主题分类: | 林业,林业 |
发布单位: | 江苏省林业局 | 发布日期: | 2014-04-14 |
文 号: | 苏林办资〔2014〕3号 | 主 题 词: | |
摘要: |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农委):
现将《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方案>的通知》(林督一函〔201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性。森林资源是发展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的物质基础,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江苏的重要保障。培育、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是林业建设的首要任务和各级政府的职能之一。党的十八大要求把资源消耗、生态破坏、生态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国家“十二五”规划已将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作为约束性指标,列入对地方政府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提出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省委、省政府并将此列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工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同时林木覆盖率等也是我省实现全面小康、基本实现现代化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因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县级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省政府《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以此为契机,牢固树立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为森林资源的安全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抓紧建立和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突出林木覆盖率、林木蓄积量、林地保有量、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等重要指标,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抓紧做好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责任制的相关文件,规范责任制考核工作的执行机制,不断提高责任制考核结果的应用成效,做到考核结果有通报、发现问题有整改、奖惩措施有兑现,确保责任制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建立县级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县级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当好参谋。同时,加强工作协调和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制定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方案要求,抓好责任制落实,确保本地森林资源双增长,以优良的业绩迎接国家林业局的检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