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1354/2013-00095 | 主题分类: | 林业,林业 |
发布单位: | 江苏省林业局 | 发布日期: | 2013-09-30 |
文 号: | 无 | 主 题 词: | |
摘要: |
第一部分 江苏省林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林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推进全省林业改革。
(三)组织开展全省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丘陵山区综合开发。指导全省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及集体林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四)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职能。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审核(批)。
(五)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全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工作。
(六)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职能。指导全省森林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指导全省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
(七)拟订全省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林业新技术、新成果的开发、推广和应用。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八)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的建议。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纳入省林业局2012 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共6个,为行政单位1个、事业单位5个,分别为:江苏省林业局(机关本级)、江苏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江苏省林木种苗管理站、江苏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江苏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2012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2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坚持绿色江苏建设方向,推进造林绿化,加强资源保护,加快产业发展,深化林业改革,弘扬生态文化,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造林绿化。全省造林净增86万亩,新建绿化示范村1045个,其中建设标准化示范村164个,完成森林抚育155万亩。编制完成京沪高铁生态景观廊道总体规划和设计导则,全面启动沿线六市绿化工作。在盐城、南通、连云港等盐土地区启动一批绿化示范工程。开展木本油料林、珍贵乡土树种培育、名特优新经济林示范点建设。全省全年义务植树参与人次3000万,植树1亿株。新建义务植树基地208个,营造各类纪念林458个。
(二)资源管理。编制完成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全省林地落界成果顺利通过国家林业局验收。制定加强林地管理、规范木材及其制品运输等新规定。公益林消长监测和权证管理进一步加强,公益林面积稳步增长,省级以上公益林确权发证率达98%。完成2011年度全面小康建设、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和农业现代化林木覆盖率指标监测和年度营造林综合核查。推进“江苏省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强化森林资源监督执法,加大对涉林案件查处打击力度,查处案件1649起,查处率为98%,其中刑事案件54起,追究刑事责任125人。
(三)森林防火。森林防火责任制得到严格落实。制定《江苏省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方案》,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与省气象局签订森林防火与气象服务合作协议,实现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森林火灾监测等信息共享。制定《国家法定节假日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加强远程视频监控、通信指挥、防火通道、引水上山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春节、清明节等高火险时段,对重点区域加大看守巡查力度,严防野外违规用火。全省共发生森林火警火灾30起,过火总面积4.9公顷,受害面积1.02公顷,仅占去年同期的35.3%、12.1%和12.4%,未造成大的损失和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层层签订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重大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书,全面落实防治责任。松材线虫病防治实现连续八年“双下降”,发生面积和病死树数量分别比上年下降6%和22%,新拔除4个乡镇级疫点,1个市级疫区。积极应对美国白蛾疫情暴发成灾的严峻形势,及时开展疫情监测预警,监测覆盖率达90%,准确率85%以上,全力拉开疫情除治歼灭战,无公害防治率88%,疫情蔓延扩散势头得到遏制。推进杨树食叶害虫开展无公害防治和生物防治,发生面积与往年基本持平,但危害程度明显减轻,全省杨树食叶害虫成灾率控制在1.5%以下,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
(五)湿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全省自然湿地保护面积新增126万亩,自然湿地保护率达30.2 %。新建5处省级湿地公园,新申报3处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新建立24处湿地保护小区。顺利完成与省政府签订的2012年度太湖治理部门目标责任,恢复湿地1.5万亩,协调1.1亿元省级资金支持湿地恢复项目19个。开展省级湿地公园建设情况评估。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麋鹿种群数量净增113头,达1902头。扶持宜兴龙池等省级自然保护区续建,加强对秤锤树等濒危野生植物保护。编制《江苏省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拯救保护实施方案》。开展野生动物及制品专项执法检查。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有力,未发生重大疫情。推进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完成全省湿地补充调查和鹤类资源外业调查。
(六)林业产业发展。全省林业产业总产值同比增长30%。出台《江苏省林业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开展林业产业国际合作信息(兰花、西洋参、试验用猕猴和食蟹猴等出口数量位居全国前列,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额达1500万美元)交流。野生动植物特色种养规模扩大,新增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70家。会同省旅游局加快推进森林旅游业发展,签订合作协议并联合出台《加快发展森林旅游的意见》。举办第五届江苏森林生态旅游节。建成江宁方山等3处省级森林公园,编制完成游子山、老山和栖霞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森林旅游业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
(七)林业改革。组织开展林改“回头看”,巩固主体改革成果。加快完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林下经济发展等配套政策。印发《关于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通知》,召开全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现场会,拟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发展林下经济的意见》。启动全省林下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软课题研究。结合“三解三促”活动,对全省74个国有林场进行驻点调研,为推进国有林场综合改革奠定基础。推进全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竣工4483套,实际开工1447套。加大对国有林场道路、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全省国有林场安全饮水实施方案》已获批实施,基本解决56个国有林场生活用水困难。
(八)林业生态文化。成功承办第七届中国竹文化节。徐州市获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南京市通过创森验收,宿迁、镇江等市已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创森申请并全力投入创建。宿迁市获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称号,高淳等9个县(市)获全国绿化模范县(市)称号,南师附中等10个单位获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称号。高淳县桠溪镇桥李村等4家单位获得“全国生态文化村”称号,花果山风景区等7家单位获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称号。举办爱鸟周、世界湿地日等生态科普知识宣传活动。通过各类载体,广泛宣传绿色江苏建设成就和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巨大作用,《绿色江苏 美好家园》画册出版,《江苏古树名木》编写完成并付印在即,《林业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军》等一批重要文章在人民日报、新华日报、绿色时报等报刊发表。
(九)支撑保障。省级林业投入大幅增长,其中,绿色江苏建设专项资金同比增长26.79%。造林、林木良种和森林抚育、湿地保护恢复、病虫害防治、生态效益补偿等各类政策性补贴补助,范围扩大标准提高。国有林场扶贫资金同比增长16.7%。新认定14个林木良种,新建13处省级林木良种基地。林业地方立法实现新突破,《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颁布施行。规范性文件管理进一步加强。成立省林业科学技术委员会,强化决策咨询服务。科技投入资金4573.5万元,落实中央和省财政科技项目79项。完成江苏林业网改版升级,加强信息内容保障工作。行政权力全部实现网上运行,按时办结率99.4%,提前办结率85.3%。局机关接待服务等各项后勤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十)人事、党建与监察工作。完成一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处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开展年度全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事业单位改革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有序推进;组织处级干部“876”培训学习以及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和机关建设,编印党委中心组学习参考材料6期,启动了《林业实用知识读本》系列丛书编写工作。完成全省非林专业干部林业知识培训班。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完成妇委会、机关团委换届工作,机关党委、工会、妇委会、机关团委为丰富干部职工生活和营造团结干事氛围作出贡献。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宣传月系列活动。春节元旦期间,通过发送廉政短信、寄送廉政贺卡,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行政效能制度,推动全省林业系统行风建设;完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机制。局纪检监察工作得到国家林业局、省纪委、监察厅的充分肯定。
第二部分 江苏省林业局2012年度决算表
表1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
|||||
编制部门: |
单位:万元 |
||||
收入 |
支出 |
||||
项 目 |
行次 |
决算数 |
项 目 |
行次 |
决算数 |
栏 次 |
|
1 |
栏 次 |
|
2 |
一、财政拨款 |
1 |
8661.14 |
一、一般公共服务 |
29 |
|
其中:政府性基金 |
2 |
110 |
二、外交 |
30 |
|
二、上级补助收入 |
3 |
394.98 |
三、国防 |
31 |
|
三、事业收入 |
4 |
|
四、公共安全 |
32 |
|
四、经营收入 |
5 |
1035.43 |
五、教育 |
33 |
|
五、附属单位缴款 |
6 |
六、科学技术 |
34 |
||
六、其他收入 |
7 |
107.27 |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 |
35 |
|
8 |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
36 |
157.47 |
||
9 |
九、医疗卫生 |
37 |
|||
10 |
十、节能环保 |
38 |
|||
11 |
十一、城乡社区事务 |
39 |
|||
12 |
十二、农林水事务 |
40 |
8885.99 |
||
13 |
十三、交通运输 |
41 |
310 |
||
14 |
十四、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
42 |
|||
15 |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事务 |
43 |
|||
16 |
十六、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 |
44 |
|||
17 |
十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 |
45 |
|||
18 |
十八、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
46 |
|||
19 |
十九、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
47 |
|||
20 |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 |
48 |
175.45 |
||
21 |
二十一、粮油物资储备事务 |
49 |
|||
22 |
二十二、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
50 |
|||
23 |
二十三、其他支出 |
51 |
167.8 |
||
本年收入合计 |
24 |
10198.81 |
本年支出合计 |
52 |
9699.7 |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
25 |
41.34 |
结余分配 |
53 |
276.31 |
上年结转和结余 |
26 |
3145.73 |
年末结转和结余 |
54 |
3412.87 |
27 |
55 |
|
|||
合计 |
28 |
13385.88 |
合计 |
56 |
13385.88 |
表2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
||||
编制部门: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合计 |
基本支出 |
项目支出 |
|
类 |
科目名称 |
|||
栏次 |
1 |
2 |
3 |
|
合计 |
8279.84 |
1609.09 |
6670.75 |
|
208 |
社会保障和就业 |
157.47 |
157.47 |
|
213 |
农林水事务 |
7566.78 |
1276.17 |
6290.61 |
214 |
交通运输 |
310 |
310 |
|
229 |
其他支出 |
70.14 |
70.14 |
|
221 |
住房保障支出 |
175.45 |
175.45 |
|
注:财政拨款支出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
表3 “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
|||
编制部门: |
单位:万元 |
||
合计 |
因公出国(境)费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公务接待费 |
390.39 |
34.16 |
308.79 |
47.44 |
★ 注:车辆购置及运行费308.79万元包括局直属单位省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按国家项目管理要求从国家安排的项目经费中列支133.64万元,用于购置13辆检疫执法用车配发至13个省辖市。 |
第三部分 江苏省林业局2012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10198.81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8661.14万元,为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394.98万元,为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3.经营收入1035.43万元,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系江苏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下设园林设计室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
4.其他收入107.27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银行利息等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41.34万元,为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3145.73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总计9696.70万元。包括:
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57.47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等。
2.农林水事务(类)支出8885.99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业务发展专项支出、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局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人员支出。
3.交通运输(类)支出310万元,主要用于林区道路改造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79.19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的住房提租补贴以及单位缴纳的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5、其他支出(类)支出128.9万元,主要用于财政安排的其他经费支出。
6.结余分配276.31万元,为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等。
7.年末结转和结余3412.87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主要是一些建设期较长尚未实施完毕的林业项目结余结转和需要待竣工验收后才能拨付的项目余款;也包括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
(一)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江苏省林业局2012年度财政拨款支出8279.84万元,占本年支出的85.39%。其中:基本支出1609.09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19.43%;项目支出6670.75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80.57%。
(二)财政拨款支出构成情况。
江苏省林业局2012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57.47万元,占1.9%;农林水事务(类)支出7566.78万元,占91.39%;交通运输(类)支出310万元,占3.74%;其他支出(类)70.14万元,占0.85%;住房保障(类)支出175.45万元,占2.12%等。
三、“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2年度,江苏省林业局“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390.3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34.16万元,占8.75%;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08.79万元(含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购买并配发至全省各市的13辆检疫执法用车133.64万元),占79.1%;公务接待费支出47.44万元,占12.15%。
具体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经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公务出国(境)的发生的支出。因公出国(境)经费2012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34.16万元,主要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省林业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加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等方面国际林业交流合作发生的支出。支出均经省财政厅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等文件核准。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2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308.79万元,主要用于经批准已达报废年限的两辆公务用车更新购置、省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列支133.64万元购置13辆检疫执法用车配发至13个省辖市以及省林业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开展造林绿化、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公益林监测和管理、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控、林权改革、林业行政执法等工作发生的车辆燃油费、保险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等运行支出。
3. 公务接待费是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接待费2012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47.44万元,主要用于省林业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工作支出的公务接待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厅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厅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 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省教育厅及省属高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厅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厅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厅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厅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厅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厅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