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我局起草了《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联系电话:025-86275430。
附件: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为,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驯养繁殖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申领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条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根据其目的分为:保护拯救、科学研究、观赏展览、马戏表演、生产经营和其它。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其所持证件规定的类别开展驯养繁殖活动。
第四条 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或有能力提供适宜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设施、资金、人员、技术和饲料等条件。
(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有保障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具备防范野生动物逃逸、防控疫病、保障安全生产、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与能力。
(四)国家或我省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另有技术标准或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要求。
除具备前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根据其驯养繁殖目的,分别具备下列特定条件:
(一)以保护拯救、科学研究为目的的,申请主体仅限经省、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业性机构或科研单位,并制定保护拯救计划、科学研究方案。
(二)以观赏展览为目的的,应当具备接待公众参观、开展科普宣传教育的条件。
(三)以马戏表演为目的的,应当具备野生动物运输和异地表演期间安置野生动物的专用设施设备。
(四)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应当具备成熟的技术和必要的规模,必要时应通过专家评审。
(五)以其它目的为目的的,应当具备与其目的相适应的特定条件。
第五条 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
(二)未经批准,不得开展野生动物的种间或者亚种间杂交。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野生动物观赏展览和马戏表演的规定,从事表演活动不得伤害野生动物。
(四)未经批准,不得将所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放至野外。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发生逃逸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捕回。
(五)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发生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疫情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防疫部门。
第六条 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重点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二)证明其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文件或材料。
(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设施的书面说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规划。
(五)驯养繁殖所需资金能力、技术力量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疫病防治、安全保障及防范野生动物逃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储备等措施或方案。
(七)拟开展驯养繁殖活动的计划或方案,必要时须提交拟开展驯养繁殖活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驯养繁殖目的不同,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以保护拯救为目的的,提供野生动物保护拯救计划。
(二)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提供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方案或相关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三)以观赏展览为目的的,提供有关接待公众参观、开展科普宣传教育等场所、设施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以马戏表演为目的的,提供证明其野生动物运输和异地表演期间安置野生动物的专用设备设施和其它条件或能力的材料。
(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提供驯养繁殖技术规范和驯养繁殖规模说明。
(六)以其它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提供与其驯养繁殖目的相符的特定条件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 驯养繁殖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并提交《江苏省重点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补办申请表》及以下材料:
由于遗失需要补办的,提交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和情况说明。
由于损毁需要补办的,提交旧证及情况说明。
第八条 持证单位(或个人)申请变更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须提交《江苏省重点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及以下材料:
(一)变更驯养繁殖目的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变更持证单位(或个人)名称信息的,提交原持证单位(或个人)与拟变更持证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持证单位(或个人)对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四)变更兽医师、技术负责人的,提交持证单位(或个人)与其签订的聘用协议。
(五)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提交拟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以及相适应的设施、技术等材料。
变更驯养繁殖地点的,应重新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九条 持证单位(或个人)需要终止驯养繁殖活动的,应提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并提出野生动物安置方案。方案经发证机关批准后,持证单位(或个人)在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方案妥善安置野生动物。在确认野生动物妥善安置完毕后,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条 持证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其证件。
(一)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
(二)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起一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
(三)隐瞒、虚报或以其它非法手段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四)变造、涂改、转让或倒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五)非法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六)未通过年检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
(七)已不具备驯养繁殖能力和条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被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驯养繁殖活动,严禁虐待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限期妥善进行安置。逾期未安置完毕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驯养繁殖许可证每年年检一次,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至6月份,当年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不参加当年年检。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年检,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申请年检的,视为年检不通过。在有效期最后一年,持证单位(或个人)通过年检的,发证机关要为其换发新证。年检合格的,在驯养繁殖许可证相应栏内加盖发证机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年检专用章”。未通过年检的,发证机关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申请年检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重点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年检申请表》。
(二)从年检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技术力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经营利用情况并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年检并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正、副本组成,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后有效。对证件上的其它内容,需要发证机关确认的,加盖发证机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专用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重点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式样
2.《江苏省重点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3.《江苏省重点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补办申请表》式样
4.《江苏省重点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式样
5.《江苏省重点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年检申请表》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