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1354/2012-00161 | 主题分类: | 林业,林业 |
| 发布单位: | 江苏省林业局 | 发布日期: | 2012-09-20 |
| 文 号: | 苏林地临审字〔2012〕6号 | 主 题 词: | |
| 摘要: | |||
徐州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铜山区柳泉镇大毛山环境治理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请示》(徐林业〔2012〕21号)收悉。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徐州明阳石料有限公司临时占用铜山区柳泉镇林地对大毛山进行环境治理。
二、环境治理项目建设地点为: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第36林班157小班,占用林地面积4.0公顷。临时占用期2年。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确定的范围组织施工,涉及林木采伐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四、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接批复后,应加强对用地单位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此复。
江苏省林业局
201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