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1354/2011-00238 | 主题分类: | 林业,林业 |
| 发布单位: | 江苏省林业局 | 发布日期: | 2011-11-02 |
| 文 号: | 苏林政〔2011〕34号 | 主 题 词: | |
| 摘要: | |||
常州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溧阳抽水蓄能电站部分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请示》(常林发〔2011〕8号)收悉。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溧阳抽水蓄能电站部分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二、部分附属设施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溧阳市龙潭林场青山沟林班15、17、18、29、32、34、35、43、45、46、47、48、49、50、51、52、54、55、56、58、62、65、66、67、70、71、72、73、74、75、77、78、79、80、81、82、83、85、86、87、88、91、93、94、95、96、97、100、101、102小班,天目湖镇新村林班1、2、3、9、10、11、12、13、14、16、19、21、22、23、24、25、28、31、33、37、38、40、41、44小班,天目湖镇吴村林班4、5、6、7、8、20、26、27、30、36、39、42、53、57、59、60、61、63、64、68、69、76、84、89、90、92、98、99小班,占用林地面积12.3664公顷,临时占用期限为2年。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确定的范围组织施工,涉及林木采伐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四、你局接批复后,应加强对用地单位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此复。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林地 临时占用 批复 |
抄送:溧阳市农林局,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 |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日印发 |
校对:戴宁江 (共印2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