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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1354/2011-00238 主题分类: 林业,林业
发布单位: 江苏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11-11-02
文 号: 苏林政〔2011〕34号 主 题 词:
摘要: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溧阳抽水蓄能电站部分附属设施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1-11-0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常州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溧阳抽水蓄能电站部分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请示》(常林发〔2011〕8号)收悉。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溧阳抽水蓄能电站部分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二、部分附属设施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溧阳市龙潭林场青山沟林班15、17、18、29、32、34、35、43、45、46、47、48、49、50、51、52、54、55、56、58、62、65、66、67、70、71、72、73、74、75、77、78、79、80、81、82、83、85、86、87、88、91、93、94、95、96、97、100、101、102小班,天目湖镇新村林班1、2、3、9、10、11、12、13、14、16、19、21、22、23、24、25、28、31、33、37、38、40、41、44小班,天目湖镇吴村林班4、5、6、7、8、20、26、27、30、36、39、42、53、57、59、60、61、63、64、68、69、76、84、89、90、92、98、99小班,占用林地面积12.3664公顷,临时占用期限为2年。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确定的范围组织施工,涉及林木采伐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四、你局接批复后,应加强对用地单位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此复。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林地  临时占用  批复


  抄送:溧阳市农林局,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日印发


  校对:戴宁江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