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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种子市场管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1-10-0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和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管理工作,种子市场生产经营秩序逐步好转。但是,部分地区种子市场经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者的素质仍参差不齐,以良种充原种,超范围经营、未审先推、非法生产经营和许可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仍然存在。为此,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和政策以加强管理。
  一、依法审批,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市场管理的主体。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农作物种子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和种子产地检疫规程;种子经营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除外),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根据上述规定,凡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已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许可证载明的申请注册资本,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重新申领经营许可证或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证明;初次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者,在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合法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检验员资格证书,其工作单位应当与申请单位一致;申请者具有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仪器设备,应当与种子经营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种子检验等技术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当及时变更相关内容。申领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必须提交产地检疫证明和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证明。
  种子生产应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常规作物原种生产必须用育种家种子直接繁殖,或按“三圃制”、“二圃制”进行生产。申请原种生产时,其基础种应当来源于备案验收合格的种源,繁殖育种家种子或建立株行圃、株系圃的单位或个人应将繁殖品种、地点、面积在播种后10日内报省种子站备案,并按“三性”(典型性、一致性、丰产性)、“四型”(株型、叶型、穗型、粒型)、“五色”(叶色、叶鞘色、颖色、稃尖色、芒色)、“一期”(生育期)组织验收合格。申请杂交种子生产的,应提供亲本种子质量合格证明和隔离区的情况证明;外省在江苏直接组织或委托生产的杂交组合,其适宜种植区域不含江苏的,应提供预约生产合同并明确种子收购及去向和风险责任;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应当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二、坚持标准,认真审查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是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的第一关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规范化管理,配备责任心强、办事公道、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同志承担审核工作。
  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办事程序、申请条件和要求,公布办理结果。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要一视同仁、不搞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不得采用双重标准或降低标准,坚决杜绝“人情证”、“关系证”。严禁审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送审批机关或为申请者说情打招呼等不按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发证的行为。
  二是坚持审批标准和审核程序的规范化。审核人员必须对企业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仪器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查验注册资本、技术人员资格、资产设备产权证明以及品种授权书、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基础种(原种、株行株系种、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原件,逐项填写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现场审核情况表(见附件4、附件5)。申请现场审核情况表由审核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注明审核日期,规范使用审核单位印章。
  三是坚持审核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审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按照先预审、后会审,明确审核责任,实行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者在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审核、审批具体承办人员资格,依法查处违法发放种子许可证的相关责任人员。
  三、跟踪监管,依法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在种子生产关键季节,组织开展田间质量和生产档案抽查,对去杂、去劣、隔离条件、去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从源头上严把质量关。严格履行种子生产合同,督促种子企业按种子收购指导价收购,做到依法生产,按程序生产,合法收购。
  根据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对领证企业实行跟踪检查和抽查,重点对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资质条件,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基本设施和种子检验、加工、贮藏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对经营网点、场所和经营品种的包装物、标签、标识及质量指标、宣传广告及企业经营管理档案、质量档案等进行逐项核查。通过监督管理,了解掌握其经营状况,记录违法经营行为,实行“登记制度”或“信誉等级”制度。促进种子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结合我省第一批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的重新核发工作,省农林厅将对全省种子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进行逐个核查,要督促各企业对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不符合条件的认真整改,对已停止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或者经营资质发生变化,已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将依法收回或撤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四、创新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管理水平。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依法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责任。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完善种子管理监督机制,实行分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认真把许可审批、跟踪管理、过程监督、市场查处等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创新监督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定期会办等协作机制,确保种子管理工作不缺位、不越位。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履行系统内上级对下级监督管理的职责,及时纠正许可审批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作,经常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随时掌握发照情况,建立档案,积极指导,主动监管。进一步加大种子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该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坚决依法吊销,触犯刑法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切实落实种子许可监督管理的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公正执法,形成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为建立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种子市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转自中国江苏网,发布日期:200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