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发布日期:2010-05-28 00:00 浏览次数:次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审批类型:审批
审批内容
依据及全文: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
规章:《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2005年9月23日公布)。
办理条件:
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2、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3、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
4、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5、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6、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接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告知申请人;
(三)国家林业局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报送材料目录:
1、《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
2、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应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应提供《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准予行政许可所需条件的证明材料:
①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②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③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
④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⑤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⑥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4、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
表格下载: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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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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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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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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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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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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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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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基地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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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贸易国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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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经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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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隔离带 |
是 □ 否 □ |
基地种植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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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曾发生过疫情 |
是 □ 否 □ |
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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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及排水条件 |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 |
省级
单位
审批
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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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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