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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林业局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15 22:55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江苏省林业局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林业局及各直属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林业局及其各处室、各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省林业局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省林业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第六条局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省林业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负责江苏林业网站的后台保障和政府信息发布权限管理,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工作。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的处理、上报,通过网络等途径进行公开,并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的相关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办理。局人事处协调相关业务处室及事业单位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及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局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章  公开范围、方式与内容

  第七条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第八条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第九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1、省林业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及机构、人事调整变动情况;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2、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3、本局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相关制度、规范性文件、各级林业技术标准;

  4、本省林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文件;

  5、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7、林业重大建设、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审批和实施情况;重要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8、林业综合统计信息;

  9、其他需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依申请公开。除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林业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省林业局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江苏林业网是省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

  第十二条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制定、变更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当由本处室、本单位进行审查。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或收到15日内在江苏林业网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直接索取,也可从本局门户网站——江苏林业网(www.jsforestry.gov.cn)上下载,并通过递交、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四条局办公室收到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五条对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局办公室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局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至本局相关处室、单位,接到申请的处室、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局办公室或相关处室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应当无偿提供。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局印章。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并督促本处室、本单位相关人员按照程序及时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政务公开的考核评议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处理,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第六  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林业局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的林业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为林业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第二条 局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原则:紧紧围绕和服务全省林业中心工作,及时、准确、稳妥、积极地宣传报道全省林业改革与发展情况,建立健全林业新闻发布制度,积极引导舆论,更好地争取社会各界对林业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为绿色江苏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林业局机关进行新闻宣传报道的行为。具体包括:新闻发布、重要会议或活动报道、接受媒体采访、向媒体提供新闻资料等。

二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局新闻宣传工作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全省林业的对外宣传、报道、评论,须经局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 各处室负责把握与本处室有关的政策、事件和热点、难点问题的新闻宣传导向,提出相关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本处室拟对外发布的新闻稿件初审等。

  第六条 建立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员制度。各处室要指派一名熟悉本处室业务工作情况、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文字能力的人员作为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员。具体职责:负责与局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供本处室拟宣传的工作动态和典型材料;负责向局办公室反馈本处室负责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涉及本处室的敏感问题及时向处室负责人和局办公室反映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局办公室安排媒体的相关采访活动等。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局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各处室新闻宣传通气会,传达上级要求及局领导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指示精神,通报全省林业新闻宣传工作情况,沟通研究林业新闻宣传重点。

三  对外新闻发布

  第八条 局对外新闻发布,原则上以局领导、局新闻发言人等名义统一对外发布。

  第九条 对外新闻发布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吹风会以及通过江苏林业网站发布新闻信息等。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是发布重要新闻的一种形式,主要就我省全局性和重大的林业事项予以公布。

  重大的林业新闻发布,经局领导审定后,报请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举办,邀请局领导或局新闻发言人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

  重要林业新闻发布,可以召开省林业局新闻发布会,由局领导或新闻发言人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新闻发布会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包括邀请媒体、记者现场管理以及准备新闻发布材料、背景材料、有关参考口径等工作,相关处室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新闻吹风会是发布背景信息、介绍相关情况或解释政策的一种形式,主要适用于通报林业工作情况,阐释相关政策,澄清不实信息,解答媒体关心的有关问题等。

  新闻吹风会由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指示、对外新闻宣传需要,或应处室、媒体要求,商有关处室有针对性地予以安排。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处室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日常林业新闻主要通过江苏林业网站发布,根据需要由局办公室通知省级主要媒体。各处室举办会议、重要活动等的新闻稿件由处室起草,并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审定。

四  重要会议或活动报道

  第十三条 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等以局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由局办公室组织宣传报道,相关处室配合。

  第十四条 凡局领导参加、由各处室举办的工作会议或活动,如需要宣传报道,应及早告知局办公室,协商有关报道工作;对外报道稿件要经处室负责人、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定。

五  新闻采访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统一负责与各媒体的沟通和联系,负责受理安排和协调组织媒体的采访活动。各相关处室要积极配合局办公室做好新闻采访接待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第十六条 媒体采访局领导,由局办公室根据媒体的采访申请及采访提纲,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局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准备答问口径,供局领导参考。

  第十七条 媒体采访局内有关处室负责人,由局办公室根据媒体的采访申请及采访提纲,商有关处室并报局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六  提供新闻资料

  第十八条 向媒体提供的新闻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像资料、音像制品)必须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保密规定,尊重客观事实,内容充实准确,文字严谨精练。

  第十九条 各处室向媒体提供新闻资料,必须送办公室审核,内容重要的,报局领导审定。

七  附 则

  第二十条 局属事业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