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同意增加省水利厅等单位2008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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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林政[2008]23号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同意增加省水利厅
等单位2008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的通知
省水利厅、连云港市林业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商请增补2008年度水利林木采伐限额的函》(苏水管[2008]68号)、《关于追加森林采伐限额的请示》(连林发[2008]25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40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分别给省水利厅、连云港市新浦区增加2008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35000立方米和2000立方米(详见附件)。请你们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和限额管理工作,严防超限额采伐现象发生。
特此批复。
附件:省水利厅、新浦区增加2008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情况表
二OO八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采伐限额 指标 批复 |
抄送:连云港市新浦区农林水利局 |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印发 |
校对:陆中二 (共印13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