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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LYJ0320241001059
提交时间 2024-10-16 14:29:46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24-10-17 16:00
内容回复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中要求,“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在养殖户自愿前提下,可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上述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凭标识销售、运输。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的,按利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我省按照国家林草局文件要求执行,可以购买上述文件指定的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4种鹦鹉作为宠物饲养,我省按照利用行为进行监管,不需要办理人工繁育许可或备案,请妥善保存好标识和购买凭证等合法来源备查即可。


答复单位 江苏省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