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0日修订,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2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
《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简称《条例》)自2014年2月2日施行以来,为南京市湿地保护与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随着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简称《湿地保护法》)出台和省层面《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原《条例》有些内容 与上位法律法规不一致,与实践情况不相适应。本次修订完善与上位法律法规的衔接,立足南京市实际,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提升为地方法规,为依法治“湿地”提供法制保障,推动南京市湿地保护在法治轨迹内高质量发展。新修订《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湿地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新修订《条例》十大亮点:
1.明确湿地保护职责。《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市、区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湿地保护的职能;第五条用列举方式规定林业、规划和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的分工,分清职责边界,避免扯皮;同时赋予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具体见第四条、第五条。
2.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市人民保护意识。新增教育部门、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新增“每年十一月的第三周为本市湿地保护宣传周。”具体见第八条。
3.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建立湿地管控动态调整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林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本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区、江北新区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并以湿地名录的方式予以明确;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湿地管控动态调整机制;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名录管理的湿地面积不减少,因占用或者其他原因减少的,应当及时补充、调整。具体见第十四条。
4.调整原《条例》对一般湿地的管理。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本市湿地资源情况,调整原《条例》湿地分级管理,对于本市重点保护的一般湿地:一是列入一般湿地名录管理(具体见第十六条);二是对在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一般湿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重点管理。具体见第十七条。
5.修改原《条例》占用一般湿地的程序。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一般湿地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具体见第二十条)。对于占用一般湿地的“占补”问题做了修改,占用总量管控目标范围内的湿地,建设单位应当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总量不变。具体见第二十一条。
6.调整湿地保护体系。根据上位法规定和自然保护地体系要求,相关主题湿地保护体系可以依法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具体见第二十四条);对于本市长江洲滩、秦淮河、马汊河、滁河、石臼湖、固城湖和水阳江等生态系统典型、生物多样性丰富、珍稀物种分布集中或者具有其他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符合有关保护形式设立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或者申请设立相应的湿地保护形式予以保护(具体见第二十五条)。
7.合理利用湿地。在确保湿地面积和生态功能稳定的基础上,根据湿地资源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特性,可以开展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活动,对湿地进行合理利用。但湿地利用必须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体见第二十八条。
8.科学修复湿地。湿地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具体见第三十六条);并统筹开展长江流域南京段范围内的湿地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长江岸线修复等生态修复工作(具体见第三十八条);对一般湿地修复技术要求、修复后评估、动态监测予以规范(具体见第三十九条)。
9.保护、修复小微湿地。结合本市丰富的小微湿地,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因地制宜对生态功能显著的小微湿地实施保护。在保护和提升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小微湿地的可持续利用,体现湿地惠民(具体见第三十二条);并对生态受损的小微湿地,采取生态保育措施进行修复,保护小微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具体见第四十条)。
10.建立湿地后备资源库。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本地区湿地后备资源库;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地形改造、水系疏通、生态修复等方式增加湿地面积,并纳入湿地后备资源库,湿地后备资源优先用于本地区的湿地占补平衡。具体见第四十一条。
《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公告原文:
https://rd.nanjing.gov.cn/xxfb/cwhgg/202512/t20251215_5713205.html
撰稿:王 勇
审核:罗心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