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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13 16:33 浏览次数: 字体:[ ]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改革实践,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乡村振兴和农民福祉。自2008年起,国家先后出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23年9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新时代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新的部署。

江苏“一山二水七分田”,发展林业先天不足,森林资源弥足珍贵。同时,江苏也是林业产业大省,2023年林业产值5206亿,单位面积林地产值居全国前列。集体林在全省森林资源总量中约占78%,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着绿色生态基底的重要角色,发挥着林产品供给和富民增收的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林业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2024年7月2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扎实推进中央《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在江苏落地,推进全省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苏建设。

一、《实施方案》的江苏特色

(一)以积极稳妥为原则,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

鉴于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以来江苏集体林权制度几经变迁,《实施方案》对有关政策保持稳定连续,不推倒重来,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积极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保证农村基层稳定。考虑与以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名称保持连续性,并突出本次深化改革的时代性,将文件名定为《江苏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二)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注重政策的针对性精准性

针对江苏集体林资源零碎分散、地类冲突、权属重叠、机构队伍薄弱等问题,聚焦基层关于林木采伐、森林经营、融资需求、队伍体系等所呼所盼所忧,紧盯林地林权管理、规模经营、采伐审批等环节,提出精准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林业发展的紧要问题,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三)以产业发展为重点,提升政策的协同性高效性

着眼巩固和发展林业产业优势,引导木本粮油、林草种苗、木材加工、森林康养等林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突出林业产业的财政补助、科技支撑、品牌建设、推介服务等政策支持,并从林权保护、规模经营、要素保障、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金融支持等方面强化政策协同高效,提升集体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任务

按照中央要求,立足江苏实际,《实施方案》针对性提出了持续推进“三权分置”、加强林地林权管理、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优化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发展绿色富民产业、强化基础服务保障、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创新林权融资机制、支持改革先行先试等十项任务,逐条细化了内容,并明确了部门单位责任和完成时限。

持续推进“三权分置”。保持以承包到户、均股均利两种方式将集体林地产权落实到农户的政策稳定。家庭承包林地剩余期限10年以内的,可提前确认延包并合理确定延包期限。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发证,并作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加强林地林权管理。在全面完成林权登记资料清查移交和数据整合的基础上,强化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业务协同,规范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证,依法颁发的原林权证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推进不动产登记平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林权综合监管平台等互通共享。制定《江苏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加强对林权流转合同的管理。

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持续改善林业生产经营条件,鼓励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支持家庭林场、集体林场、合作社等林业经营主体发展。鼓励各类企业通过租赁、入股、合作等形式参与林业经营,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推广“企业+合作社+农户”等模式。鼓励国有林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股份合作、托管、租赁等形式开展联合经营,并探索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优化林种布局和规模,合理调整集体林在公益林中的比例。加快低产低效林改造和退化林修复,扎实做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工作,探索差异化森林经营补助政策,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优化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用好用足林木采伐限额,放活商品林采伐,对林业经营者实行商品林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推广使用“林木采伐APP”,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机制。

发展绿色富民产业。重点支持木本粮油、林草种苗、森林康养、林下种植、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等产业发展,引导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强化林业科技产业支撑,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鼓励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设备设施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将一批用于林业生产的先进适用机械按程序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通过政府采购积极推广应用木竹结构和木竹建材。鼓励创建区域林产品公共品牌,探索建立林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

强化基础服务保障。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前提下,加大对发展林下经济项目的林地要素保障力度。结合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支持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等集体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业保护生态修复。

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深化林业碳汇研究,探索建立江苏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和基础数据库。加强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能力建设,创新林业碳汇价值实现方式,鼓励各地探索推广“绿票”“生态券”等涉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模式。构建森林生态产品区域差异化价值核算体系,探索建立林业生态产品交易制度。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推进全省补充林地储备库建设,探索建立省内跨区域林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机制。

创新林权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各类林业经营者的金融支持力度,探索碳汇林、公益林补偿等收益权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健全抵押林权快速处置机制,提高林权抵押率。继续实施公益林综合保险,探索推广商品林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发特色险种,提高林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质效。

支持改革先行先试。支持常州市、宜兴市、睢宁县、苏州市吴中区、盱眙县、东台市、仪征市、句容市、沭阳县以及南云台林场因地制宜开展差异化改革试点,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大胆创新。加强跟踪指导,对出现偏差和以各种名义进行不当开发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偏。

三、《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纳入林长制评价激励体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依法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职责,统筹使用编制资源,适当增加专业技术岗位,集体林业大县要切实加强林业工作力量,乡镇政府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林业工作。健全各级林业执法机制,提升森林公安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