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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委托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0 10:10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 苏 省 林 业 局

公 告

2023年第2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林业局委托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事项中,委托范围如下: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即除天然麝香、熊胆、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二)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事项中,委托范围如下: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二、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江苏省林业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自2023年5月1日起,江苏省林业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注册地受托机关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既含有本公告委托范围之内的又含有本公告委托范围之外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请申请人向江苏省林业局提出申请。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江苏省林业局窗口地址、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大厅林业局窗口);联系电话:025-83666315、83666316;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6275509,地址:南京市定淮门大街22号(省林业局办公室)。

特此公告。

附件:1. 委托事项办事指南

2. 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江苏省林业局

2023年4月19日



附件1:

委托实施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一、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1、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到办事现场次数:0

特别程序:无

中介服务:无

2、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实施主体性质:受委托机关

权力来源:上级委托

3、窗口信息

由受委托机关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上公示

4、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或经补正,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申请事项符合受理范围;出售、购买、利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有合法来源;出售、购买、利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5、办理材料

(1)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材料和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3)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材料

(4) 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目的、内容、时间、期限、地点、技术路线、组织方式、权益分配方式等)

(5) 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材料

(6) 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

6、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3) 决定

(4) 送达

7、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8、收费情况:不收费

9、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10、法律依据

设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

11、常见问题

问:江苏省林业局委托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中,“有专项规定的”具体是指哪些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答:专项规定涉及:天然麝香、熊胆、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除此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委托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12、咨询投诉

由受委托机关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上公示。

13、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加强监管。

二、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1、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到办事现场次数:0

特别程序:无

中介服务:无

2、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实施主体性质:受委托机关

3、窗口信息

由受委托机关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上公示

4、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或经补正,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申请事项符合受理范围;出售、收购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具备合法来源

5、办理材料

(1) 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材料

(3) 申请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的种类(中文名、拉丁学名)、品种、数量和来源,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4) 野生植物合法来源材料

6、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3) 决定

(4) 送达

7、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8、收费情况:不收费

9、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10、法律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委托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

11、常见问题

12、咨询投诉

由受委托机关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上公示

13、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加强监管。


附件2:

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南京市林业局)

办理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A128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025-68505128

单位名称: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锡市林业局)

办理地点: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G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

咨询方式:0510-81827641

单位名称: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州市林业局)

办理地点:徐州市新城区新安路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E区E16窗口

咨询方式:0516-80282785

单位名称: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市林业局)

办理地点:常州市天宁区锦绣路2号1-2号楼C区10号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0519-86900525

单位名称: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苏州市林业局)

办理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3楼D16-D18园林局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0512-69820251

单位名称: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通市林业局)

办理地点: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市政务中心二楼C135窗口

咨询方式:0513-59008952、59000912

单位名称: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连云港市林业局)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市自然资源局039窗口

咨询方式:连云港市海州区建设中路80号;0518-85590603、85591577

单位名称: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市林业局)

办理地点:淮安市清江浦区翔宇中道150号行政审批中心B区综合服务4号窗口

咨询方式:0517-83908296

单位名称: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市林业局)

办理地点:盐城市毓龙东路59号(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府西路1号(盐城市行政审批局A15-17窗口)

咨询方式:0515-88180120、69083008

单位名称: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扬州市林业局)

办理地点: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市民中心2号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C04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0514-87961616、80831248

单位名称: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江市林业局)

办理地点:镇江市润州区冠城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综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72-377窗口

咨询方式:0511-88877826

单位名称: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州市林业局)

办理地点: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中国医药城会展中心W3馆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专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窗口

咨询方式:0523-86897610

单位名称: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迁市林业局)

办理地点:宿城区洪泽湖路889号便民方舟2号楼三楼

咨询方式:0527-8439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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