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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1354/2023-00274 主题分类:
发布单位: 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4-18
文 号: 苏林规〔2022〕1号 主 题 词:
摘要: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6:10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局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工作,我局制定了《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林业局

                         2022年12月13日

江苏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林业局(以下简称“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林业局在其法定职权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以下简称“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省林业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省林业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与受委托机关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但不限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事项、委托依据、委托范围、委托权限、委托期限、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档案管理及报送方式等内容。

第三条  省林业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省林业局应当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

省林业局应当依法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四条  省林业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以省林业局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办理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部门信息、窗口信息、受理标准、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情况、审批结果、法律依据、常见问题、咨询投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二)省林业局的办公地址、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

第五条  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后,申请人应当向受委托机关提出申请。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中公布的《办事指南》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依法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省林业局规定的内容、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颁发的行政许可文书和证件应当加盖受委托机关持有的“省林业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颁发的行政许可文书或证件若为已加盖“省林业局印章”的制式文书或证件的,也应当加盖受委托机关持有的“省林业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七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档案管理及报送制度,并按照《委托书》的约定,将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情况及有关文书、证件复印件等报省林业局。

第八条  省林业局和受委托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

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公开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林业局应该定期组织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评估。经评估存在不适宜继续进行委托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中止委托。

一次委托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在委托期限届满前6个月,省林业局应当根据委托实施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委托。继续委托的,省林业局应当和原受委托机关重新签订《委托书》。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委托存在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省林业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省林业局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