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林业局,各有关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7年第44号)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江苏省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原国家林业局确定并公布的《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内,按科学选育程序,在全省气候、土壤等条件具有代表性的至少3个地点进行了严格的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推广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母树林、家系或无性系,引种成功拟作为良种进行推广应用的品种,认定有效期满并符合前述条件的林木品种,选育人可向江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
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申报。
选育人不申报,但有较高推广使用价值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选育人签订协议后可以直接申报。
二、材料要求
申请人须填写《江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时可参考《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一)选育报告。应详述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规模,主要经济指标和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
(二)区域试验证明表。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应提供至少3个区域试验点数据。
(三)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的照片)及母树、试验林照片(每个试验点至少一张,并用明显标识区分对照品种与申报品种)。观赏植物提供的花、果、叶等照片,应连同标准色卡一同拍摄。数量不少于8张。
(四)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报告。品种及无性系需详细描述该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无需提供本项材料,但需提交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五)优良种源应有明确的采种地点、林分面积证明。
(六)经济林品种需附有申报品种及对照品种品质鉴定材料;用材林品种需附有申报品种及对照品种材性鉴定材料。
(七)通过省级认定的林木品种有效期届满后重新申请审定的,应附原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八)通过科技鉴定或者有关奖励的,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九)申请人与原选育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原选育人的委托书。
(十)代理申请审定的,应提供委托书。
三、材料提交
(一)提交时间。2021年6月30日前将文本及电子版材料一并提交到江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逾期不予受理。
(二)形式要求。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其中原件1份。待初审和现场查定结束后,重新提交修改完善后的申请材料一式8份,其中原件2份。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封面白色,封面内容为申请表第一页;书脊五号字,注明品种名称、申请人。《江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电子版可在江苏省林业局网站(http://lyj.jiangsu.gov.cn/)下载,需同时提供申请书Word版本和全套申请材料PDF版本;电子版照片应为JPG格式,文件大小不少于1M,文件名为照片内容,如:××(品种名称)叶(花、果实、某县试验林等)。
四、现场查定
江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品种开展现场查定(或测定)。申报人有义务通知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于申报品种特异性显著时期前往区域试验点进行现场查定。因申报人原因未能进行现场查定的,材料初审不予通过。
五、其他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林木良种审定在林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当地林业发展实际,多策并举,加大乡土树种、经济树种、生态树种的品种选育工作力度,为绿美江苏建设、林木种苗和林下经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各市林业局要将本通知转发至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宣传动员,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审查材料,认真开展区域试验现场查定工作,如实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
联系人:黄金勇、戴绪燕;电话:025-86275422;电子邮箱:297049809@qq.com、414498275@qq.com;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22号江苏林业大厦;邮编:210036。
附件:1. 江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
2. 江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填写说明)
江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