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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沪苏浙皖林业有害生物检疫互认互通公告)
发布日期:2021-11-05 09:37 浏览次数: 字体:[ ]

上 海 市 林 业 局

江 苏 省 林 业 局

浙 江 省 林 业 局

安 徽 省 林 业 局

公   告

为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不断提升为基层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服务水平,根据《生物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沪苏浙皖林业部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精神,经一市三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协商、主管部门同意,制定了沪苏浙皖林业有害生物检疫互认互通制度,现予公告。

第一条 建立长三角区域防控协调机制。强化区域防控工作组织领导,成立沪苏浙皖一市三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长由一市三省林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每年轮换履责。一市三省林业防检机构党支部结对共建,以党建成效促进业务发展质效,共同维护林业生态安全。

第二条 检疫要求“一次提出、一年有效”。一市三省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松科植物除外)时,由四省(市)检疫机构磋商提出年度互认检疫要求,在全国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及四省(市)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没有调整之前一年内均有效,借助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持续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第三条 加强源头管理和巡查监测。对辖区从事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全覆盖的检疫登记,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全面开展产地检疫,四省(市)共用一张产地检疫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林业植物检疫“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在新造林地和重点绿化工程开展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精准监测、及时扑灭。

第四条 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省际相邻区域发现新疫情或突发灾情,应当立即通报相邻省份。完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调运、检疫等相关信息档案,逐步建立防疫追溯体系。优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共享应用,联合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健全案件信息通报与案件协查制度。

第五条 开展检疫科技合作。在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扩散、检疫封锁、疫情扑灭等措施上,互相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交流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灾情防控工作新进展、新经验。共同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控制科技攻关。        

第六条 本公告内容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条 本公告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时,由四方协商解决。未尽事宜,经协商增加补充。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林业局    江苏省林业局   浙江省林业局   安徽省林业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