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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林业局合力侦破非法收购蟾蜍案
发布日期:2019-01-02 09:17 浏览次数: 字体:[ ]

  盐城市东台籍犯罪嫌疑人孟某以做蟾蜍生意为业,通过将收购来的蟾蜍制作成蟾酥、蟾衣销售营利。一年可获利20万元左右,孟某已加工蟾蜍4 年多的时间,总共获利80万元左右。因“蟾蜍不好养殖”,孟某在2015年就窜至灌云县拓展市场。灌云人徐某(另案处理)觅此“商机”,便不余遗力地到处收购野生蟾蜍为孟某提供货源。至2018年11月被抓获归案,孟某明知徐某销售的是野生蟾蜍,但仍从其手中收购价值28万余元的11万余只活体蟾蜍。

  11月下旬,接群众举报,有人在灌云县新沂河沿线设点收购蟾蜍。接报后,县林业局高度重视,立即会同县公安局对该案件进行侦办。11月23日,县林业局和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前往东台市许河镇丁河村,对购买蟾蜍的孟某家进行突击搜查,现场发现有大量装有蟾蜍活体的包装箱。局工作人员立即对所有包装箱进行转移封存。11月26日,灌县林业局、公安局会同连云港市检察院、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台市野生动物保护站等单位工作人员对封存的蟾蜍进行现场查验和物种鉴别。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中华蟾蜍,本次涉案蟾蜍共计187件8245只,属“三有动物”。孟某于12月21日被灌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近年来,因非法狩猎收购“三有动物”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蟾蜍、壁虎、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1700多种。

  孟某收购的蟾蜍为野生蟾蜍,系“三有动物”,数量巨大,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乱捕滥猎以及收购的行为不但破坏生态环境,还会触犯刑法。灌云县林业局呼吁广大群众要爱护生态环境,保护赖以生存的家园,如果发现有肆意破坏环境的行为,应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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