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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和《江苏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修改意见征集
发布日期:2018-09-17 10:03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质资源库和保障性苗圃的管理,实现林木种质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利用,加快良种壮苗繁育和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86号)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4号)等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江苏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公示,面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10月14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发送给我们:

一、登陆江苏省林业局网站(http://www.jsforestry.gov.cn),通过网站意见征集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或者送至:南京市定淮门大街22号江苏省林业局种苗站(邮政编码:210036),联系电话:025-86275437。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506038846@qq.com。

附件1

江苏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建立和管理,保护好林木种质资源,促进种质创新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8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82号)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因科研、生产或保护的需要,利用原地保存、异地保存、离体保存等方式建设的特种林分或特殊设施。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具有丰富性和代表性,具有重要的保护和利用价值。

第四条 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发展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指导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与管理,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交流。

第六条 市级、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对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的生产和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具有多样性和代表性,具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知识产权明确。

(二)具备一定保存规模和发展潜力。

1.异地保存种质资源库规模应当根据保存的种质份数综合决定,但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亩。

2.具有特殊保护利用价值的种质资源保存库(圃)或种子及其他离体材料的设施保存库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土地权属清楚,具有较好的、长期稳定的保护管理基础。

(四)生产基础设施健全,符合林木种质资源保存需要。

(五)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具备与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

(七)与科研、教学单位长期合作,有技术力量较强的科技支撑单位和专家。

(八)有能够保障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所需的经费。

第八条 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完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建设和生产任务。

(二)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各类资源信息、生产经营和管理档案及信息数据库。

(三)与科技支撑单位、技术专家及其他林木种质资源库协作,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评价、利用和种质创新活动。

(四)对原地或异地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加强抚育管护,保证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生长势。

(五)对收集保存的不涉及品种权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应当面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教育。

(六)每年年底前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实施方案。

第九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应当长期保存。

第十条 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按照单位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评审确定的程序产生。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申报书(见附件1);

(二)主要保护对象照片及资料;

(三)位置图和区界图等相关图件资料;

(四)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或土地等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五)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六)科技支撑协议书;

(七)申报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八)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需求,组织专家对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名称。

第十三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按照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考核表(附件2)中的考核指标,对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当年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出考核和评价,并通报考核结果。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保存状况、基础设施建设、种质创新、制度建设、财务资金使用与管理、档案建管等方面。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总分100分。考核70分以下为不合格、70-79分为合格、80-89分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质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调整出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目录清单: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保存、建设任务的;

(三)管理混乱,导致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丢失的;

(四)违规使用资金,挪用资金的;

(五)未经批准私自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或与外国投资者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造成林木种质资源流失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编号:

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

申   报   书

林木种质资源库名称                 

 申  报  单  位                     

 申  报  时  间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江苏省林业局编制          

说     明

一、申报单位不需填写编号。

二、申报单位为自愿申请为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具体实施单位。

三、“地理位置”指林木种质资源库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四、“地理坐标”指林木种质资源库所跨的经纬度范围。

五、“自养能力情况”主要包括自养手段,每年纯收入及其占总支出的比例等内容。

六、“基础设施概况”主要包括现有业务用房、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交通工具、通讯手段、重要仪器设备的情况。

七、“研究概况”主要包括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名称及成果、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名称、科研计划及国际合作交流计划等内容。

八、“自然环境概况”主要包括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概况、现存和潜在的环境问题等内容。

九、“周围地区经济社会状况”主要指经济、社会活动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其预防措施。

十、按申报书格式填写,位置不够可适当加页,但不得改变格式和内容。

十一、本申报书一式三份,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申报材料统一用A4规格纸印制。

十二、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江苏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种质资源库名称


主要保存对象及种质份数


地理位置


地理坐标


规   模

(亩)

总面积

核心区

附属区




土地权属

和使用权情况


建设单位

名  称


主管部门


人  员

编  制


现有管理人员


现有科技人员


技术依托单位


固定经费来源

和数额(万元)


自养能力情况










基础设施、资源收集、保存及研究概况


自然环境概况


主要保存对象概况


周围地区经济社会状况简介


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的综合价值

申报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江苏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考核评分表

评价指标

分值

评分内容

评分

备注

资源库基础工作

方案编制

10

编制资源库保护对象收集、保存和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上报省林业局(5分),未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0分);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方案并上报省林业局(5分),未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方案(0分)。



维护情况

5

资源库内抚育与新建任务按作业设计方案和下达计划执行实施(5分)。



资源情况

30

资源库内种质保存良好,未出现丢失、损毁等现象(15);新收集种质资源10份以上(15分),新收集种质资源5份以上10份以下(10分),新收集种质资源1-4份(5分),未新增种质(0分)。



种质创新

品种选育

15

开展品种选育相关工作,如物候观测、对比试验布置、无性系繁殖、稳定性观测、区域试验等(5分),选育品种获得植物新品种权(10分)或通过林木良种审认定(10分),未开展相关工作(0分)。



科技支撑

5

基地与技术支撑专家签订协议或颁发聘书,专家每年实地指导3次以上的(5分),无(0分)。



基地管理

人才队伍

5

资源库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建设与管理,现有的生产管理与技术人员队伍形成梯队培养(5分)。



制度建设

5

资源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到位,资源库运行有序(5分),管理混乱(0分)。



档案管理

10

数据资料完整(资源分布图、引种纪录、调查数据等资料清楚、保存完整、装订成册),并有专人管理(10分),数据资料基本完整(5分),不完整(0分)。



信息化

5

档案电子化,及时录入和更新基地数据库(5分);已录入但未及时更新或录入数据不完整(2分);未录入(0分)。



资金管理

10

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和项目预算的(10分);受到通报批评或发生挤占挪用等现象(0分)。



附件2

江苏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林木良种苗木的繁育和推广,提高苗木质量和良种使用率,进一步规范全省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86号)和《江苏珍贵彩色树种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苗圃是指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主要从事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珍贵及乡土树种繁育、育苗新技术推广示范的育苗单位。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认定的省保障性苗圃,优先享受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木良种补贴、省级林木良种繁育与推广等项目扶持,林业重点工程用苗应优先委托省保障性苗圃培育。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省保障性苗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培育树种

珍贵、彩色和经济树种,苗源稀缺的乡土树种,国家和江苏审(认)定的林木良种。

(二)机构和人员

具有2年以上培育绿化造林苗木经验的国有育苗单位,或长期承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绿化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民营和个体苗圃;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专业技术种苗质量检验人员。

(三)生产条件

育苗圃地面积100亩以上,圃地使用期限10年以上,近两年来培育造林苗木50万株以上;具有温室大棚、自控荫棚、自动灌溉等设施设备,并具有轻基质容器育苗、穴盘容器育苗、组织培养等育苗经验的单位优先。

(四)制度建设

苗圃生产经营规范,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  省保障性苗圃根据自愿原则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二)育苗圃地使用权证明(租赁土地的以协议书为依据);

(三)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国有单位和民营公司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省保障性苗圃进行公告。

第九条  省保障性苗圃根据总体规划和各地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任务,以及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原则认定。

第十条  省保障性苗圃由省林业局公布命名、授牌。

第三章 育苗计划和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设区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根据本市下年度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计划的需要,确定和下达辖区内省保障性苗圃的育苗任务,并负责辖区内省保障性苗圃的任务落实、质量监管、苗木调剂。

第十二条 实行订单育苗制度。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育苗任务,与辖区内保障性苗圃签订育苗合同。育苗合同应明确培育苗木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以及苗木价格、验收办法等内容。苗木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种普通苗木的价格。

第十三条 省保障性苗圃应制定育苗计划,采用良种良法育苗,实行标准化生产,确保完成育苗任务,确保出圃苗木质量,及时上报生产情况等信息。

第十四条 省保障性苗圃销售的苗木,必须经自检合格,出具检验证书,并按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规定附有标签,方能出圃。

第十五条 省保障性苗圃应当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

案管理办法》收集相关资料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省保障性苗圃加强监督检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度对省保障性苗圃育苗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省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保障性苗圃称号: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育苗任务的;

(三)生产销售假劣苗木的;

(四)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管理规定的;

(五)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六)不积极配合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苗木质量抽检、信息报送工作等;

(七)受到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八)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触犯法律的。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普通品种冒充优良品种的,不办理或仿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如实填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申请单位  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地  址


单位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苗圃基本

情况

苗圃地点


苗圃土地性质:自有土地          亩

             租赁土地     亩,租期还有        年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


育苗生产

能力情况

年生产能力(万株)


其中:新技术育苗形式及年生产能力


主要品种


其中:新技术育苗主要品种


育苗技术

情况

技术人员

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技术人员     人

主要育苗设备


前二年造林绿化苗培育

情况

     年:育苗种类:        育苗数量:    (万株)主要供应单位:              

      年:育苗种类:        育苗数量:    (万株)主要供应单位:              

     年计划育苗情况

育苗种类:             育苗数量:    (万株)主要供应单位:                    

审核意见

县(市、区)林业局意见


                          (盖章)

局长(签字)                 年   月   日

设区市林业局意见


                          (盖章)

局长(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表中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表内空格不够时可另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