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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关于规范占用、征收湿地管理的通知》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08-07 17:10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落实湿地全面保护,规范占用、征收湿地行为,根据《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苏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等法规制度,我局组织编制了《关于规范占用、征收湿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通知公示如下,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15天,即从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25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js86275427@126.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规范占用、征收湿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林业局

2018年8月7日


关于规范占用、征收湿地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落实湿地全面保护,维持全省湿地保有量,规范占用、征收湿地行为,根据《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以下简称《制度方案》)、《江苏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就规范占用、征收湿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占用、征收湿地管理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是国土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对湿地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制度方案》要求“实施湿地全面保护,施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国湿地里面积不低于8亿亩”,规定“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及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282万公顷,这是全省湿地保有量红线。江苏是湿地资源大省,但全省人多地少,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较快,资源开发利用强度高,湿地长期受人为干扰或破坏,湿地保护工作面广量大,维持湿地保有量任务艰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湿地保护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切实推动湿地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对湿地及其资源的使用,是维持区域湿地保有量的重要手段,当前要特别重视加强占用、征收湿地管理,保护好区域重要湿地资源,遏制湿地面积减少的不良趋势。

二、严格控制占用、征收湿地的条件和范围

在全面保护、面积不减、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湿地资源可以进行合理利用。国家、省级、市级重要湿地的核心区域应当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用途。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收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以外的湿地或者改变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占用、征收纳入《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规划》、《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湿地,湿地管理机构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核,依法从严控制。

三、规范占用、征收湿地程序

符合规定占用、征收湿地的,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级别征求相应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省级重要湿地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市级重要湿地由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报省级林业部门备案;一般湿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于每年12月底之前由市级林业部门汇总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占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内的湿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占用、征收湿地的审核,并遵循如下程序:

(一)审核申请材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关于占用、征收湿地征求意见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及时一次性反馈来文单位。

(二)组织考察评估。依据《条例》,我省已成立江苏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专家咨询机制,按照审核管理权限,组织专家及湿地所在地管理机构、地方林业部门等,对拟占用、征收湿地进行考察评估,并出具考察评估意见。

(三)出具审核意见。根据湿地生态红线和湿地保护规划,及专家考察评估意见,各级林业部门应当在来文并提供符合条件的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

四、占用、征收湿地申报材料要求

符合占用、征收湿地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相关单位关于占用、征收湿地征求意见文件。

(二)用地单位法人证书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项目生态影响评估报告。

(四)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湿地保护与恢复责任单位、建设主体、保护修复措施、时间进度、资金预算、预期效果、后期维护措施等内容,并附占补平衡用地土地权属证明和土地使用许可同意函等文件。因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法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施工期间保护措施、使用期满后的湿地恢复方案、时间进度、资金预算、预期效果、后期维护措施等内容等。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湿地临时占用方案实施及后期维护、恢复绩效评估所需资金由用地单位负责。

(五)用地单位与湿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用地协议、补偿协议等。

五、加强占用、征收湿地的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条例》、《制度方案》、《实施方案》等湿地保护法规制度的宣传,积极主动与国土资源、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沟通,依法共同推进湿地保护工作,协同管理湿地占用、征收工作。依法严格查处违法占用、征收湿地行为,特别是《条例》实施后违法占用、征收重要湿地的要坚决严厉打击。加强对占用、征收湿地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管,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督促湿地保护和修复方案落实到位。对因异地“占补平衡”恢复或重建的湿地,要加强后期跟踪调查,开展恢复工程绩效评估,及时纳入本地湿地保护管理数据库。

江苏省林业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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