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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专版:贯彻《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 推动湿地保护法制化规范化
发布日期:2017-02-28 15:29 浏览次数: 字体:[ ]

  湿地是具有独特功能的自然生态系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宝贵自然资源。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土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子孙后代生存福祉。近年来,江苏积极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并取得显著成效,全省已有国际重要湿地2处、国家重要湿地5处,建立各类湿地自然保护区27处、省级以上湿地公园59处、湿地保护小区273处,自然湿地保护率达46.2%。但全省人多地少,经济社会发展受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趋紧,湿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湿地资源面临围垦、污染、过度利用等各种威胁。《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17年1月1日施行,填补了我省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立法空白,为湿地保护提供了法制保障。全省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全面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推动湿地保护法制化规范化。
  一、建立湿地名录管理和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出台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发布全省湿地名录,明确湿地的范围和边界;并根据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国家、省级、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施行分级保护,并由湿地名录予以确定。在此基础上,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将国家、省级、市级重要湿地核心区域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予以严格保护。同时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体系,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有效方式,对国家、省级和市级重要湿地、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地、重要水源地等进行针对性保护。加强各级、各类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湿地保护质量和水平。到2020年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初步建立覆盖全省重要湿地的保护网络体系。
  二、依法严格湿地利用管理。施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的湿地,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用途。在全面保护、面积不减、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湿地资源才可以进行合理利用。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湿地保护管理制度方案》要求,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恢复重建湿地。通过严格管控,确保到2020年全省湿地保有量282万公顷。
  三、建立完善湿地保护机制。一是成立省湿地保护委员会。成立由省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重大问题,加强部门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湿地保护。二是编制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江苏省湿地保护规划(2015-203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并颁布实施,下一步将迅速组织编制五年实施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条例》规定,尽快编制和实施地方湿地保护规划,分解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湿地保护目标任务,指导湿地保护工作开展。三是建立湿地保护考核制度。在自然湿地保护率已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考核体系的基础上,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湿地保护考核制度,将生态文明建设湿地保有量、湿地恢复目标任务、湿地规划实施情况等纳入考核体系,逐年逐级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定期考核完成情况。四是建立湿地保护投入保障机制。湿地保护属于生态公益事业,依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湿地保护管理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湿地保护事业持续发展。五是建立湿地调查和监测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全省湿地资源调查每十年一次,省级重要湿地调查评估每五年一次;建立全省湿地监测体系,对湿地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发布湿地状况监测结果,实现湿地监测信息互通共享。
  四、开展退化湿地修复治理。江苏湿地受人为干扰历史长、强度高,湿地退化严重,湿地修复任务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结合人工修复的方式,对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的重要湿地进行修复。通过退田、退圩、退养,还湖、还河、还海、还滩,持续扩大湿地面积,遏制湿地持续减少不良势头;通过植被恢复、栖息地营造、生态廊道建设、湿地污染治理、自然岸线维护、有害生物防治等生态工程措施,提升生态功能,逐步遏制湿地功能退化不利趋势,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积极策应长江经济带建设“共抓大保护”、沿海战略开发、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江淮生态大走廊建设等国家和省重大工程,突出抓好长江、滨海、太湖、淮河流域等重点区域退化湿地修复治理。到2020年全省修复湿地20万亩。
  五、加大湿地保护行政执法力度。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执法监管。各市县政府要抓紧建立湿地执法协调机制,并组织力量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系统梳理和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查处各种破坏、侵占湿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遏制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势头。强化湿地保护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不断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湛、执法严格、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