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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今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7-01-01 09:02 浏览次数: 字体:[ ]

保护“大地之肾”,有了刚性约束

  今日起,《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条例》对湿地保护明确了法律责任,强化了法规的刚性约束,标志着我省湿地保护事业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
  湿地大省,保护任务艰巨
  “湿地”,泛指暂时或长期覆盖水深不超过2米的低地、土壤充水较多的草甸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过6米的沿海地区,包括各种沼泽地、湿草甸、湖泊、河流以及泛洪平原、河口三角洲、湖海滩涂、河边洼地等。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专家研究表明,湿地的碳汇功能强于同样面积的一般森林,堪比热带森林的碳汇作用。因有强大的生态净化作用,湿地有“大地之肾”的美誉。
  我省湿地面积达282.19万公顷,在全国排第六;湿地占全省国土面积27.5%,占比率高居全国第一。目前我省已有2处国际重要湿地、5处国家重要湿地,自然湿地保护率达43.8%。“但是,我省湿地仍面临围垦、污染、资源过度利用等威胁,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省林业局局长夏春胜告诉记者,全社会对湿地的生态功能仍然认识不足,一些地方破坏、侵占、污染湿地的情况时有出现,湿地保护的任务很艰巨。
  只要对照一下30年前和今天的地图就可以发现,一些原本位于城郊的河流、小型湖泊现在大多数已经消失。比如南京秦淮河以西原本水网密布、小型湖泊众多,但现在绝大多数已被夷平占用。记者了解到,近30年来,全省有8个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湖泊消失,自然河流湿地也大量减少;一些湿地外来物种入侵威胁严重,水葫芦、水花生、互花米草等入侵物种在湿地区域快速繁殖,威胁本土湿地生物多样性。此前,湿地保护专项法规缺失,一直制约着湿地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业务管理部门对侵占或破坏湿地束手无策。林地保护有《森林法》,但我省湿地保护一直没有刚性的法律约束。“不过,从现在起,湿地的地位真正变得跟林地一样重要了。”夏春胜说。
  每块湿地将有分级“身份证”
  保护湿地,首先要认定哪些是湿地,明确“湿地在哪里,哪里是湿地”,同时明确哪些是重要湿地,哪些是一般湿地。《条例》规定,湿地分为四级——国家重要湿地、省级和设区市级重要湿地以及一般湿地,四级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省林业局湿地保护站副站长姚志刚对记者说,名录的制订和颁布工作量比较大,需要几年才能完成,届时各种湿地将有自己的“身份证”。不过他坦言,制订湿地名录会有一些阻力,主要因为目前各地土地占补平衡的压力比较大,不少湿地、尤其是沿海滩涂湿地是补充耕地的重要来源,一些地方不愿意将之归入到需要保护的湿地名录中。“省政府已经明确,到2020年,我省湿地总面积不少于现有的282万公顷,因此,无论如何也要克服阻力,认定湿地等级,尽快颁布湿地名录。”他说。
  湿地保护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为了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使群众从保护湿地资源中受益,《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按照湿地保护规划恢复或者建设湿地、造成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或者因承担湿地保护责任、导致该区域经济发展受到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划定生态红线,湿地也可确权
  《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那么,怎么划湿地生态红线呢?“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的核心区域应当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夏春胜说,我省沿江、沿海湿地生态区位重要,是国际、国家重要湿地所在地和国际候鸟最重要迁徙通道之一,国际环保组织持续高度关注,这些湿地,就亟待划定生态红线。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的湿地,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用途,就像各地现有的生态公益林一样,要加以特殊保护,如有破坏,将依据《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正在宁夏和甘肃开展湿地产权确权试点。《江苏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在盐城市大丰区、常熟市开展湿地产权确权试点,我省将加强调研,联合相关部门择机启动湿地产权确权试点。(新华日报记者 朱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