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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财政提前下达2016年省级林业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5 15:40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林计〔2016〕20号

各市、县林业局(农委)、财政局:
  省财政厅已于2015年12月22日以苏财农〔2015〕231号文件提前下达了2016年部分省级林业专项资金。为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尽快启动项目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绿色江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2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林渔病害防治及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用途及补助标准
  苏财农〔2015〕231号文件下达的专项资金包括:造林、村庄绿化、森林抚育、林木良种补贴、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林木种质资源清查。具体项目、资金用途和补助标准是:
  (一)造林
  资金主要用于:2015年中央预算内防护林建设项目(苏发改投资发〔2015〕941号)省级配套;其他林业项目建设所需的苗木、整地、栽植、肥料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杨树品种优化与树种结构调整、木本油料示范基地、林业血防、农田林网更新、竹林、珍贵及乡土树种造林示范基地建设。
  补助标准:国家防护林建设项目省级按1:1比例配套,造林每亩补助300元,封山育林每亩补助70元;木本油料示范基地、林业血防、农田林网更新、竹林、珍贵及乡土树种造林补助每亩不超过2000元。
  (二)村庄绿化
  资金主要用于:预付部分2016年绿化示范村和森林生态示范村建设补助资金,补足2015年通过验收的绿化示范村和森林生态示范村建设补助。
  补助标准:验收通过后,对2016年实施的绿化示范村项目每个村补助15万元;森林生态示范村每个村补助30万元。
  (三)森林抚育
  该资金与国家资金整合使用,用于对苏财农〔2015〕175文件下达的国家森林抚育资金配套和苏财农〔2015〕206文件下达的部分国家森林抚育资金配套。为利于项目实施,此次省级资金未配套到位的县(市、区),可先将森林抚育任务分解落实,所需配套资金将于明年解决。
  补助标准:丘陵山区生态公益林及用材林中幼龄林抚育每亩补助400元;有间伐、采挖任务的绿色通道森林抚育每亩补助400亩,无间伐、采挖任务的绿色通道、其他平原林分抚育每亩补助200元。
  (四)林木良种补贴
  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级、省级林木良种基地良种培育、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数据处理设备购置费用。
  补助标准:国家级林木良种基地省级补助每个20万元,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省级补助每个30万元。
  (五)疫源疫病监测
  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级、省级、市级监测站补助购买监测直报系统数据采集设备、监测交通工具和监测业务经费。
  补助标准:国家级监测站每个补助10万元、省级监测站每个补助5万元,市级监测中心每个补助10万元。
  (六)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资金主要用于:市级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收容救护工作,包括建设、维修动物笼舍,购买、更新救助治疗设备、药品和饲料等方面的补助。
  补助标准:市级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每个补助10万元。
  (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资金主要用于: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杨树食叶害虫等林业有害生物工程治理的补助,主要包括购置药剂(天敌)、机械、燃油、工具,清除病死树、除害处理及化学、物理、生物防治中发生的人工费、运输费,重点监测区、治理区发生的普查、监测、检疫检验费及劳务费,重点治理区的飞机防治等经费支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网络建设补助。
  补助标准:松材线虫病工程治理每个补助不超过50万元、美国白蛾工程治理每个补助不超过40万元、杨树食叶害虫工程治理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网络建设每个站、点补助8万元。
  (八)森林防火
  资金主要用于:通信指挥和预警监控系统、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森林防火指挥系统、森林消防扑救系统、森林防火基础保障系统建设及火源管理系统建设等方面补助。
  补助标准:
  1.通信指挥和预警监控系统。每个无线数字通信系统补助不超过50万元,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森林防火指挥系统内部设施建设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森林消防扑救系统。新建森林消防专业队建设补助30万元。
  3.基础保障系统。防火通道20万元/公里、生物防火林带10万元/公里、阻隔网3万元/公里,以水灭火设施建设补助不超过60万元,每座防火瞭望塔补助不超过60万元。
  4.火源管理系统。林内可燃物清理补助200元/亩,林内墓园集中焚烧设施每个补助5万元,护林点建设每个补助5万元,护林哨(卡、点、站)建设每个补助10万元。
  (九)森林公安
  资金主要用于业务基础设施、林区警务室、大要案侦办和培训、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补助。
  补助标准:业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每个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林区警务室建设项目每个补助20万元,大要案侦办和培训项目每个补助10万元,新组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项目每个补助40万元。
  (十)木材检查站
  资金主要用于:用于木材检查站站房、场道、技术装备、办公设备等建设和维持正常检查运转需要补助。
  补助标准:每个检查站补助40万元。
  (十一)林木种质资源清查
  资金主要用于:种质资源清查外业调查设备购置、开展种质资源清查调查等补助。
  补助标准:每个项目补助35万元。
  二、有关要求
  (一)尽快分解下达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各市或县(市)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省下达的资金额度,将项目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或山头地块,同时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及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当年资金未拨付的,需于2016年底前书面说明原因,报省财政厅、林业局。
  (二)抓紧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各市或县(市)在分解下达项目任务和补助资金时,应当要求项目实施单位依照项目任务、补助资金额度、资金用途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建设地点、建设时限、经费支出预算等内容,并报市或县(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及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降低建设质量和标准,调整预算支出等。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应当向原批准该项目实施方案的市或县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项目建设过程中,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任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自查和总结工作,并向所在市或县(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所在市或县(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四)西南岗、成子湖周边、涟沭接合部、丰县湖西区、石梁河库区、灌溉总渠以北地区等六大帮扶片区及茅山、黄桥老区所在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在主动与同级财政、扶贫部门加强沟通的前提下,落实林业项目建设任务和安排资金,并适当向贫困镇、村倾斜。
  省将在各地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组织抽查,抽查结果作为2017年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