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1354/2016-00224 | 主题分类: | |
发布单位: | 江苏省林业局 | 发布日期: | 2016-10-12 |
文 号: | 苏林规【2016】2号 | 主 题 词: | |
摘要: |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木本油料树种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林业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林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局对《江苏省木本油料树种种苗质量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林业局
2016年9月11日
江苏省木本油料树种种苗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木本油料树种种苗质量管理,促进全省木本油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及使用木本油料树种种苗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木本油料树种是指其果实能榨取食用油料的木本植物,我省木本油料树种主要有薄壳山核桃、油茶和油用牡丹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木本油料树种种苗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木本油料树种种苗生产单位及个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薄壳山核桃、油茶和油用牡丹等须选用通过国家或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良种进行育苗;
(三)具有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具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指导;
(五)采穗圃建圃使用的材料为通过国家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良种,建立定植图和其他技术档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区木本油料产业发展规划和造林任务,对国家和省级财政投资或者以国家和省级财政投资为主的木本油料树种新造林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木本油料树种种苗供应者。木本油料树种种苗供应者要和使用者签订生产供应合同,按照供需双方合同约定,实行订单生产。
第七条木本油料树种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档案,填写《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
第八条木本油料树种种苗生产者应当执行地方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苗木质量检验,填写检验证书。
第九条木本油料树种种苗生产经营者销售的种苗须自检合格,并按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规定附有标签。
第十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木本油料树种采穗圃和种苗生产单位及个人的管理,掌握本地区木本油料树种的品种、育苗面积和质量情况,定期组织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穗条、种子和苗木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木本油料树种种苗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
(一)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普通品种冒充良种欺骗使用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如实填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附有质量检验证和标签的。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江苏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