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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1354/2016-00223 主题分类:
发布单位: 江苏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16-10-12
文 号: 苏林规【2016】1号 主 题 词:
摘要: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2 15:53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设区市林业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林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局对《江苏省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林业局

  2016年9月 日


江苏省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林木种苗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提高林木良种生产能力,推动我省林木良种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林木良种基地是指具有较好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潜力,育种资源丰富、保存完好,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良种选育和推广能力,在林木良种生产中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筛选和评定后确定的林木良种基地。

  第三条 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的申请与确定、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林木种苗管理站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是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发展、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的确定、取消。

  (三)审核批复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发展规划。

  (四)指导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生产,并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持。

  (五)组织对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

  (六)组织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交流,建立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基础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七)组织有关专家成立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科技协作组,搭建良种选育科研攻关平台。

  第六条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是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申报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审核本辖区内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年度建设和生产计划。

  (四)指导及监督本辖区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的生产和管理。

  (五)协调落实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的地方配套经费。

  (六)对辖区内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生产推广的林木良种进行跟踪调查,根据本地林业生产和社会需求及时提出主要建设树种的调整建议。

第三章申请程序、条件与确定

  第七条 省级林木良种基地按照林木良种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评审确定的程序产生。

  第八条 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有经国家、省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并与基地生产方向一致。

  (二)自然条件适合建设树种生长发育,区域布局合理,当地或者生态条件相似地区对选育树种的种子(穗条)、苗木有长期或者潜在的需求。

  (三)对选育树种开展了系统研究,收集保存了丰富的育种资源,且保存完好。

  (四)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发展潜力,生产用地规模不少于20公顷。基地土地性质原则上须国有,如租赁土地则租赁期不低于20年。

  (五)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具备一定技术力量,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六)建设与管理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

  (七)重视生产与科研相结合,与科研、教学单位有长期合作关系,有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作为科技支撑单位,有专家作长期稳定指导。

  (八)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申报与确定程序:

  (一)申报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的单位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科研及生产开展情况、主要成果等内容),填写《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申报表》,并附基地照片等图片材料,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后予以确定。

第四章基地任务

  第十条 省级林木良种基地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本基地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报经省林木种苗管理站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完成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建设和生产任务。

  (三)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和利用工作。

  (四)开展林木良种选育、生产、示范和推广工作。

  (五)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生产经营和管理档案及信息数据库。

  (六)加强与科技支撑单位、技术专家及其他林木良种基地的协作,与科技支撑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科技支撑的内容、责任和任务,实现资源共享。

  (七)每年年底前向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省林木种苗管理站上报基地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合理布局、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十二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按照省级林木良种基地考核表(附后)中的考核指标,对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当年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出考核和评价。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省级林木良种基地良种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制度建设、财务资金使用与管理、档案建管等方面。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总分100分。考核7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70-79分为合格、80-89分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

  第十三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省级良种基地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定期深入基地进行检查,对基地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取消其省级林木良种基地资格: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生产的林木苗木、种子(穗条)已不适应当地或者周边地区林业发展需要的。

  (三)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中出现质量事故的。

  (四)基地管理混乱,挪用资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月 ?日起实施。


江苏省省级林木良种基地考核评分表

评价指标

分值

评分内容

自评分

备注

基地生产

方案编制

10

编制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3分),并通过专家评审(2分),未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0分);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方案(3分),且符合基地发展规划并经专家审核(2分),未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方案(0分)。

 

 

执行情况

10

种子园、收集区、母树林、采穗圃等抚育与新建任务按作业设计方案和下达计划执行实施(10分)。

 

 

质量控制

10

作业效果达标(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树体管理等与技术规程和实施方案对照全部符合)(10分);基本达标(6分);不达标(实地检查或档案生产记录检查发现不实的)0分。

 

 

良种生产

10

种子、穗条和苗木产量完成预定或下达任务指标(10分);基本完成的(6分);没完成(0分)。

 

 

品种审定

5

基地生产的种子、选育的林木品种通过国家或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5分),未通过的(0分)。

 

 

基础设施

设施维建

5

生产设施(作业道、喷滴灌、生产用房、标识、宣传牌)按作业设计方案完成的(5分)。

 

 

设备维护

5

育苗、授粉、采种、除草、病虫害防治等生产设备维护、购置按作业设计方案的计划完成(5分)。

 

 

科技支撑

生产指导

5

基地与技术支撑专家签订协议或颁发聘书,专家每年实地生产指导2次以上的(5分);签订协议或聘书,实地生产指导1次以上(2分);无(0分)。

 

 


评价指标

分值

评分内容

自评分

备注

基地管理

人才队伍建设

5

基地有专人负责良种基地建设与管理,现有的生产管理与技术人员队伍形成梯队培养(5分)。

 

 

制度建设

10

建立项目与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到位(年初报计划、年底报总结)(5分),按时上报相关数据、材料(5分);受到通报批评(0分)。

 

 

档案管理

5

数据资料完整(配置图、生产纪录、调查数据等资料清楚、保存完整、装订成册),并有专人管理(5分),数据资料基本完整(2分),不完整(0分)。

 

 

信息化建设

5

档案电子化,及时录入和更新基地数据库(5分);已录入但未及时更新或录入数据不完整(2分);未录入(0分)。

 

 

资金支出规范性

10

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和项目预算的(10分);受到通报批评或发生挤占挪用等现象(0分)。

 

 

成本控制

5

成本符合或低于预算方案内(5分);无特殊原因高于预算成本(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