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林计〔2015〕37号
各有关市、县(市)林业局: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森林公安补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促进森林公安业务装备和有关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关于开展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面自查和专项重点稽查的通知》(林基稽〔2015〕13号),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站(审计稽查办公室)将对我省2012-2014年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补助资金进行专项重点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范围及对象
范围:2012-2014年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补助资金。
对象:所有享受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补助资金的市、县(市、区)级森林公安机构。
二、稽查内容
(一)公安补助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有无擅自调整资金计划、截留、滞留、违规抵扣资金等问题。
(二)公安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资金使用单位是否及时将资金投入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有无虚假、冒领、骗取、挪用补助资金、虚列支出、转移、扩大资金开支范围、提高资金开支标准、私存私放补助资金、违反规定大额使用现金等问题。
(三)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核算情况。是否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及时,记账依据是否完备齐全等。
(四)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公安补助资金实施总体效果、有关政策落实等情况。
(五)公安补助资金管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材料的真实及准确情况,信息公示情况,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实行政府采购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稽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稽查工作采取以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自查为主、省局检查和国家林业局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015年6月30日前,各地要按照稽查范围和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2015年7月15日前,省局组织开展全面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稽查工作,切实加强对森林公安补助资金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二)精心组织,认真自查。各地要从政策制度落实、项目申报审批、资金拨付使用等环节入手,对森林公安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着力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
(三)积极配合,确保成效。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在做好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我局和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开展重点稽查工作,准备好有关材料文件,包括:本地区有关森林公安补助资金管理的制度文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文件;森林公安补助资金实施方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的文件资料;资金使用单位有关资金使用、核算的会计账簿、会计凭单、原始凭证等资料,确保稽查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
各地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及附表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516944968@qq.com,并确保报告、附表内容真实准确。
联系人:计财处 王恩奇;电话:025-86275417
公安局 张良贤;电话:025-86275454
附件:1.2012-2014年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补助资金基本情况表
2.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补助资金稽查违规违纪资金情况表
江苏省林业局
2015年6月19日